2020年左右,蒋某某、滕某某夫妻因有购房需求,与吕某甲、吕某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该房屋是拆迁安置房,签订协议时还未安置,吕某甲仅有拆迁安置协议,因其年纪较大,由儿子吕某乙陪同,所以二被告共同作为卖方签订了合同。然而,随着宁波市房屋价格大幅上涨,卖方动了违约的心思,不想再把房屋出售给蒋某某、滕某某。这可急坏了蒋某某、滕某某,毕竟他们已经签订了合同,对这套房子寄予了厚望。无奈之下,他们委托了专业律师来协助取得案涉房屋。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和资料整理工作。经过了解,发现案涉房屋仍在建造中,尚未交付。为了避免二被告私自出售房屋,导致后续过户出现障碍,律师与委托人协商后,决定对案涉房屋进行保全。但是,由于房屋没有产权信息,法院无法直接保全权证。这并没有难倒律师,他多次与法院以及拆迁办沟通协调,最终由法院发函给拆迁办,禁止办理过户手续,成功做好了保全程序。至此,案子正式进入开庭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吕某甲作为拆迁户,还有部分款项未支付给拆迁办。承办法官认为,在款项未结清前直接判决过户不妥,准备驳回蒋某某、滕某某的诉请。面对这种情况,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他向承办法官详细阐述了物权与债权的区分这一法律知识点,指出拆迁安置房是物权,结算款是债权,二者不能等同。拆迁办可以主张相应的债权,但不能影响房屋的过户。同时,考虑到蒋某某、滕某某还有部分尾款需要在办理完毕过户后支付给二被告,且该金额高于拆迁办的结算款。为了避免与拆迁办产生过多纠纷,尽快拿到案涉房屋,律师与承办法官沟通后,确认在判决书中明确拆迁办的结算款支付完毕后过户给原告。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作出了胜诉判决,判令房屋过户给蒋某某、滕某某。收到胜诉判决只是第一步,要真正实现房屋过户还需要一系列的手续。律师协助蒋某某、滕某某完成了结算款支付手续,并拿到了拆迁办的相应过户手续资料。然而,二被告却不配合过户。律师没有退缩,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取得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蒋某某、滕某某向国土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税务部门支付税费等款项,最终在不动产交易中心当天就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将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很多启示。对于购房者来说,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及时关注房屋的产权情况和相关手续的办理进度,遇到问题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对于律师而言,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本案中,律师通过对物权与债权的清晰辨析,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胜诉判决。同时,在执行阶段,律师积极协助当事人办理各项手续,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终实现。总之,在房产交易中,无论是购房者还是卖房者,都应该遵守合同约定,诚信交易。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专业律师的介入,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房产交易更加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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