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2025年5月29日,原告邬某某在被告某甲公司举办的会销活动中,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区域为某市,合作期限一年,合作费用56000元,被告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交付10台设备及操作后台。同日,原告通过转账支付了20000元合作费用,被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56000元项目费。二、案件经过原告在实地考察被告已铺设设备的多家店铺后发现,设备无法连接WiFi、连接后也无法正常使用,部分店铺早已停止合作,设备仅被放置在角落。原告随即向被告工作人员毛某某提出退款要求,毛某某表示可以退款但需扣除50%手续费,原告不同意。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卢振荣律师代理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全部合作费用并支付逾期利息。三、案件结果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可以退款,表明被告已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确认协议于2025年6月13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未向原告交付任何设备,也未举证证明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应全额返还20000元合作费。法院认定原告因设备无法使用、项目无法盈利而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被告某甲公司返还合作费用20000元,并按一年期LPR的1.5倍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四、律师总结本案的核心在于合同解除的认定及违约责任的分配。卢振荣律师精准抓住了被告工作人员同意退款这一关键意思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成功主张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同时,通过举证被告设备无法正常使用、项目无法实现盈利,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证明原告解除合同具有法定事由,不构成违约,从而争取到全额返还合作费用的判决结果。本案提醒经营者,在招商合作中应确保产品具备实际使用价值和盈利能力,否则将面临合同解除及费用返还的法律风险。除了这个案例,卢振荣律师还处理过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犯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案件,展现了他在不同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