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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二审改判无效,再审刘文博却凭实力反转胜诉

2026.06.17合同纠纷9人浏览

在法律服务市场里,部分律师为吸引客户,常夸大宣传、做出不切实际承诺,致使当事人满怀期待后却失望不已。然而,刘文博律师却始终秉持实事求是的执业理念,对于胜诉可能性毫不夸大,对办案效果亦不虚构,以踏实工作态度和专业法律素养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刘文博律师履历颇为丰富。他身为中共党员,不仅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商丘市律协民专委委员,还任多家政府和企业的法律顾问。他是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负责建设工程团队、刑事辩护团队、执行团队以及破产重整团队。此外,他还是高级企业合规师、商丘市检察机关听证员、永城市企业合规管理委员会人才库专家。在9年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经验,擅长处理建设工程、刑事辩护、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商事合同纠纷等领域案件。
下面通过两个具体案例,看看刘文博律师如何在案件中坚持实事求是,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在一起因项目合作、投资及转让引发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中,案涉人员众多,涉及X市Y公司、X市Z公司等主体。起初,原告方觉得A与B、Y公司、Z公司签订的《交接合同》和《移交合同》未经其同意,损害其作为原项目投资人权益,且合同欠缺价款、涉及查封资产,应属无效。一审法院仅认定合同涉及查封部分无效,二审法院则改判合同全部无效。
面对不利的二审判决,刘文博律师作为A、B、Y公司、Z公司(再审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并未盲目承诺胜诉,而是客观剖析案件情况。他始终坚持合同有效,在再审阶段发挥关键作用。在河南省高院再审审理中,刘文博律师及其团队精准抓住案件争议核心。他们未夸大自身证据优势,据实向法庭阐明:案涉合同是项目整体合作开发的权利义务转移,并非单纯的查封房产转让,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通过系统梳理并提交一系列新证据,如《委托书》、《会议纪要》、投资转股凭证、《合伙协议书》等,有力证明原审原告方(特别是E、F、G、H、I五人)对项目移交知情、同意并已实际参与后续开发;对于另一原告J,其与A、B签订的《股权转让(还款)协议》也证明其对B方加入明知。这从根本上驳斥对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主张。此外,刘律师还论证合同虽未明确书面价款,但通过后续一系列协议,受让方承接了偿付原投资人款项的义务,转让并非无偿,合作基础依然存在。
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刘文博律师一方代理意见,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确认案涉《交接合同》和《移交合同》有效。此案例中,刘文博律师未夸大证据证明力,未对胜诉做不切实际保证,而是通过扎实证据组织和清晰法律论证,为委托人保住合作项目法律基础,避免项目因内部纠纷彻底停滞风险。
另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刘文博律师的当事人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包工头胡某干完活后,绕过与其有合同的建筑公司,直接起诉开发商索要高达1286万元工程款。胡某上诉理由激烈,甚至直接点名指控刘文博律师和其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行为,并试图通过各种手段将他们拉入债务纠纷。
面对对方指控和复杂工程事实,刘文博律师未急于承诺胜诉,而是客观分析案件利弊。代理过程中,他精准拆解法律关系,通过梳理大量合同、付款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向法庭清晰证明:虽涉案工程是以另一家B建筑公司名义备案,但实际承包和管理方始终是胡某签约的A建筑公司。胡某是A公司实际施工人,与开发商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针对对方“恶意串通”和“虚假结算”指控,刘文博律师结合证据链,包括结算协议、完整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开发商已向总承包方(A公司)足额支付工程款。既然开发商不欠钱,胡某代位权主张自然不成立。一审和二审中,刘文博律师针对对方申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提出强有力质证意见,指出其鉴定依据不合理。最终,法庭采纳他们观点,认定胡某未能证明开发商欠款事实。二审法院完全支持刘文博律师一方答辩意见,驳回胡某上诉。此案不仅为当事人避免巨额经济损失,也通过法律程序澄清事实,维护企业商业信誉。
刘文博律师在这两个案例中,始终坚持不夸大胜诉可能,据实分析案件,通过扎实工作和专业法律素养为当事人解决问题。他用实际行动诠释诚信务实执业理念,让当事人在复杂法律纠纷中感受到法律公正和律师专业。
若你在建设工程、刑事辩护、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商事合同纠纷等方面遇到问题,不妨寻求像刘文博律师这样诚信务实、据实办案的专业律师帮助,他们将为你提供更可靠法律服务。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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