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问答
我的位置:首页 > 优质咨询 > 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追索遇难题?看律师如何破局!

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追索遇难题?看律师如何破局!

2026.06.168人浏览

建筑行业里,实际施工人面临着不少风险挑战,工程款能否顺利结算,是他们极为关注的事。本案中的原告身为实际施工人,就碰上了一连串纠纷,好在有赵晨律师团队助力,最终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在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先后与被告分公司签订了三份《水电安装劳务合同》,承包了多个楼栋的水电、消防及弱电预埋安装工程。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包干方式,按建筑面积结算。施工期间,原告还完成了大量合同外的零星用工,像临时水电、维修、配合其他工种等。工程整体于2022年8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然而,被告分公司仅支付了5,213,547元,尚欠部分合同内工程款、合同外增量工程款及质保金。
原告于是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质保金、利息,并要求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担责。但案件面临诸多难点: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该如何主张权利;合同外增量工程款缺乏正式签证,证据薄弱;被告提出多项扣款抗辩,涉及事实复杂;责任主体与责任形式争议;质保金返还条件与起算点等问题。
赵晨律师团队作为原告的一审全阶段代理人,展开了一系列专业工作。
针对后两笔无审批签字的汇总表,律师并未机械要求补签,而是通过对比其他已认可汇总表的签字人员,证明审核栏签字人系同一人,且被告未提供反证证明内容虚假。法院最终认定“审批系公司内部流程,不能对抗实际发生的用工”,这一策略直接为原告多争取回21.3万余元。
律师在起诉状及庭审中明确主张“虽然合同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793条,工程合格应参照约定折价补偿”,避免了法院以合同无效直接驳回的风险,确保原告获得合同约定的单价和面积结算。
对“他人施工9,319元”,律师指出该笔付款发生在原告长期施工期间,且被告签约时未提出扣除,推定已包含在后续结算中。对“售楼中心工程”,律师提交装修合同及原告零星用工记录中的售楼部临时工记录,证明原告仅做临时工而非整体承包,成功切割。对“发票税款”,律师指出被告未能证明实际缴纳金额及与本案的因果关系,且发票开具义务主体系收款方,被告垫付无依据。
原告曾就“入户花园工程量”申请鉴定(主张合同外增量),后经律师评估,该部分证据薄弱且鉴定成本高,遂主动撤回鉴定申请。此举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耗时和费用,将法院注意力集中于证据相对充分的合同内及零星用工部分,最终未影响胜诉结果。
律师在起诉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费3,645元由被告承担),查封了被告相应资产,确保了判决的可执行性,也为后续调解和庭审争取了主动权。
虽然法院未支持“连带责任”,但明确判决“分公司无力清偿时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表述已为原告提供了向总公司追索的路径。律师在庭审中援引《公司法》第14条及司法解释,成功说服法院否定“分公司独立承担全部责任”的被告观点。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责任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在本案中,原告系个人,无建筑劳务资质,所签合同依法无效。但由于工程验收合格,律师依据该条规定,为原告争取到了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的权利。
关于分公司的责任承担,《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在本案中,被告辩称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地位,总公司仅承担补充责任,并非连带。律师通过援引该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分公司无力清偿时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对于实际施工人来说,签订合同时,务必确保自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避免合同无效带来风险。同时,要留意合同条款的明确性,特别是工程款结算、增量工程确认等方面。施工过程中,要及时做好证据收集保存工作,如签证单、用工记录等,以便纠纷发生时能有力维护权益。若遇到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律师可凭借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办案经验,为当事人制定合理诉讼策略,提高胜诉几率。
本案中,赵晨律师团队通过精细化举证、有力质证和策略性调整诉讼请求,成功为原告追索到工程款、质保金及利息,驳回被告主要扣款抗辩,为原告提供向总公司追索路径,保障了原告合法权益。这充分彰显了律师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 图文咨询
    27W+专业律师,超30亿人次使用
    立即咨询
  • 电话咨询
    一个电话,解决法律问题
    立即咨询
  • 商城服务
    专业律师拟定,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进入商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