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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欠款纠纷胜诉:追讨百万工程款及违约金

2026.06.157人浏览

雷玥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拥有本科学位。她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还拥有高校法学教师资格,从事法学教学长达14年。这14年的教学经历,让她对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入、更系统的理解,也培养了她严谨的逻辑思维和清晰的表达能力。
在长达13年的执业生涯中,雷玥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她成功代理了多起刑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工伤赔付等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同时,她还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事业单位法律风险的诊断和防控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雷玥律师代理的众多案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代理成功案例尤为引人注目。在这个案例中,原告作为专业工程施工企业,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承接某地产项目地基桩基工程。合同明确约定了施工范围、计价标准、付款节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原告依约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工程也顺利通过检测验收,双方完成正式结算确定了工程总价款。然而,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大额工程款长期拖欠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委托雷玥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付款与开票:厘清主次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未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补齐发票后再行付款的抗辩理由。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支付工程款是发包方的主合同义务,而开具发票是承包方的附随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否则发包方不能以未足额开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在这个案件中,案涉合同仅约定了发票税率,并未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且原告已开具的发票金额高于被告实际付款金额,已履行对应开票义务,所以被告的这一抗辩理由不成立。
违约金:合理调整保障权益
被告还主张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予以调低,且违约金起算时间不应从结算完成之日计算。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在这个案件中,雷玥律师认可法院依法对过高违约金进行调整的司法规则,同时结合结算完成时间、合同约定付款期限,明确违约金合法计算区间与计算基数,保障了原告合理的资金占用损失。
优先受偿权:准确适用范围
被告认为案涉工程性质特殊,原告无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该权利仅适用于与项目直接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工程存在转包、多层分包情形时,实际施工人或下游承包方一般无法主张此项权利。在这个案件中,雷玥律师如实向法庭陈述各方身份,尊重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主体规定,不盲目主张权利,聚焦核心诉求,优先保障工程款及违约金主债权实现。
最终,法院经缺席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索要工程款及合理违约金的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案件取得胜诉结果。雷玥律师通过专业的代理思路和扎实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追讨回了113万余元的工程欠款及合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雷玥律师始终坚守“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讲究诉讼策略,对专业知识准确的把握,对业务娴熟的理解,做一个负责的律师,对客户的委托都能一以贯之,善始善终”的信念。她深知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从案件的证据收集、法律关系梳理到诉讼策略的制定,都精益求精。
无论是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解决,还是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案件的处理,雷玥律师都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她用自己的行动诠释着法律人的责任与担当,让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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