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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账遇阻、公司莫名背债,盛律师如何帮他们维权?

2026.06.145人浏览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揭开公司经营“黑箱”
本案的当事人是一位持有被告公司10%股权的股东。自2021年起,这位股东多次尝试行使股东权利,却始终无法获取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信息。被告公司不仅长期未向其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后,还以“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无故拒绝。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位股东委托盛海乐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其他权利的基础。被告长期拒绝提供财务资料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法定权利。法律上怎么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亦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
盛海乐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与分析。针对被告提出的“不正当竞争”抗辩,盛律师精准指出其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未能证明原告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具有不正当性。
在庭审过程中,盛海乐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展开有力辩论。她通过逻辑严密的论证与扎实的法律依据,成功驳回了被告“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同时,盛律师还就原告查阅范围提出明确主张,强调股东应有的合法查阅权利。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盛海乐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查阅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供原告查阅、复制,并明确查阅地点为被告公司办公区域内,查阅时间为十个工作日。针对被告提出的“不正当竞争”抗辩,法院认定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剥离不当债务
这起案件是因建筑材料买卖引发的合同纠纷。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将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包方/客户)、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客户)以及实际施工人T某一同诉至法院。原告主张,T某以分公司名义与其签订《供需合同》,用于特定工程项目,尚欠货款1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原告试图通过将总公司及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以确保债务清偿。
盛海乐律师在接受客户(总包方及分公司)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制定了精准的抗辩策略。首先是主体资格抗辩,虽然合同首部列明了分公司为甲方,但合同落款处并未加盖分公司的公章。签字人T某仅为“委托代理人”处签字,且客户从未授权其以公司名义采购材料。法律上怎么看?根据《民法典》关于代理权及合同相对性的规定,没有授权的代理行为是存在问题的。
其次,盛律师强调表见代理不成立。原告在交易过程中从未核实T某的授权手续,且交易洽谈、订货沟通均在原告与T某个人之间进行,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最后,针对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分公司曾支付1万元),盛律师指出该款项仅为代付行为,不能直接推导出分公司是合同当事人的结论,也不能视为对债务的追认。
在庭审中,盛海乐律师紧扣《民法典》相关规定,有力反驳了原告将公司主体“捆绑”入债的企图。
最终,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盛海乐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判决认定:案涉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仅为实际签字人T某个人,而非分公司或总公司。分公司未在合同上盖章,且未追认T某的行为,故该合同对分公司及总公司不发生效力。判决结果为:由被告T某(实际施工人)个人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及利息;驳回原告对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无论是股东维护自身知情权,还是公司摆脱不当债务纠纷,都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当遇到类似权益侵害时,要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支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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