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与对方签订了场地使用协议,并依约向对方提供了办公场地,对方也正常入驻使用。对方支付了部分费用后,从2018年11月起开始拖欠场地管理费及水电费,一直到2019年3月才搬离。在诉讼过程中,查明涉案场地未取得规划许可,根据法律规定,该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对方提出抗辩,称未足额收房、场地被锁、无法办照等,但均拿不出有效证据来佐证。关键的书面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对方的部分费用支付记录、物业凭证以及对方的搬离记录等。本案核心的法律争议点有两个:一是租赁合同无效后,承租人是否还需要支付场地占用费;二是对方提出的未足额收房、场地被锁、无法办照等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从专业角度分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虽然租赁合同无效,但承租人实际占用了场地,就应当支付场地占用费,标准可参照原合同约定。这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在本案中,王惠敏律师用搬离记录、费用支付记录、物业凭证等证据,固定了对方实际使用场地至搬离当日的关键事实,这是胜诉的关键逻辑。而对于对方提出的抗辩理由,由于其没有书面证据,也没有有效告知记录,依法不应被采信。最终,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但完全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判决对方全额支付场地占用费73333.33元、水电费2564.65元,并支持逾期付款利息,按法院核定标准自起诉之日计至清偿日。我方核心诉求全部实现,足额收回了被拖欠款项。为防范此类风险,给大家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在签订租赁合同前,一定要仔细审查租赁场地的合法性,查看相关的规划许可等证件;二是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条款;三是在租赁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费用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四是如果遇到纠纷,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