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行政拘留时间的计算,从被拘留人入所当日开始计算,至到期的当日为止,但是,执行的当日不计入期限。例如拘留5天,从入所当天开始算,第5天期满释放。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询问查证、继续盘问和采取约束措施的时间不予折抵。核心分析:计算起点明确为入所当日,体现对拘留执行起始点的规定。到期当日截止,保证拘留期限的准确计算。执行当日不计入,平衡执行程序与期限计算。实务建议:被拘留人可留意拘留所告知的入所时间及到期释放时间。家属可向拘留所咨询拘留期限相关情况,了解被拘留人的具体拘留状态。如果对拘留期限计算有疑问,可向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咨询,要求其依据规定准确说明期限计算方式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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