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今天就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给大家讲讲这里面的法律知识点。2013年8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可没想到,8年后的2021年12月,张某竟然起诉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王某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还称婚姻存续期间有两笔债务,一笔是向张某哥哥借款3万元用于房屋装修,另一笔是向张某朋友李某借款28万元用于注册公司,这两笔借款都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经营,所以要求王某承担一半债务即15.75万元。另外,王某在2011年4-10月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经营玫琳凯共支出79019.42元,得返还一半给张某。还有,张某在判决离婚前依据离婚协议书向王某支付股权转让款35700元,但王某没转让股份,也得返还。这案子是由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的吴玲芳律师代理的,吴律师已经执业15年啦,经验相当丰富。吴律师接手后发现,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婚姻存续期间王某银行账户有存款20万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张某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且呀,在之前吴律师代理的王某母亲与张某的民间借贷一案中,对本案涉及的两笔借款、股权转让款以及玫琳凯经营款项都有涉及,张某在两案中的陈述还不一致。于是,吴律师把民间借贷案中的相关证据材料及张某的答辩意见作为本案证据提交,以此证明那些款项根本不存在。庭审时,张某申请了其哥哥及朋友李某出庭作证,想证明两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吴律师则从证人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其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角度进行答辩。最终,法院采纳了吴律师的意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还是维持原判。这里面涉及的法律知识点很关键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得举证证明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才能进行分割。要求分担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呢,首先要证明存在该债务,其次还得证明这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没有证据证明另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存在尚未分配利润的情况下,不能直接把已开支的经营成本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就像这个案子里,如果张某一开始能提供王某银行账户有20万元存款的证据,那情况可能就不一样了。对于债务问题,如果能拿出更有力的证据证明确实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不是只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结果或许也会改变。所以大家记住啦,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证据可是关键中的关键!以后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先了解清楚这些法律规定,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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