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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监护权纠纷:母亲维权受阻,法律终还亲情公正

2026.06.12婚姻家庭7人浏览

法律守护亲情:婚内监护权纠纷的胜利
在婚姻家庭的法律领域,有这样一位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杨中良律师。他是中共党员,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办理离婚纠纷案件。他还是徐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兼宣讲团讲师、徐州市法学会会员、徐州市第二届婚姻家庭研究会会员,拥有执业证号 13203201610722795,有着 10 年婚姻家事案件代理经验,帮助 800 + 家庭解决了婚姻和财产的处理问题,荣获众多荣誉。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他代理的一起极具代表性的婚内监护权纠纷案件。

案情:母爱受阻的困境
申请人张某某(化名)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化名)于 2015 年相识,2017 年 10 月 26 日登记结婚,并在 2019 年迎来了女儿张小某。原本幸福的家庭,却在 2021 年 10 月 21 日晚上发生了变故。王某某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孩子带走并藏匿起来,拒绝让张某某见到孩子,也不让孩子和张某某通话。

张某某作为母亲,与未断奶的孩子分离,内心痛苦万分。她多次向社区居委会、妇联、公安派出所、焦点访谈、政府行风热线等有关部门求助,但王某某依旧不听劝告,继续藏匿孩子。无奈之下,张某某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指派杨中良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分析:突破法律困境
杨中良律师接待张某某后,了解到案件的复杂性。当时双方还处于离婚的六个月冷静期内,未正式离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内起诉探望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一定支持。

杨律师仔细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婚内探视权和监护权的判决极少,且大多是法院不支持的案例,多数是离婚后探视权和监护权的判决。尽管起诉婚内监护权和探视权败诉可能性大,但杨律师认为,双方虽未离婚只是分居,两人均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张某某对孩子有法定的监护抚养义务,也有抚养、探望的权利,这是法定监护人行使抚养权的体现,法院应该支持张某某监护、探望孩子的权利。

同时,杨律师注意到《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根据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以及第一千零一条“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原告可以申请人格权禁令,这种方式方便快捷,还能强制执行,类似《人身保护令》的效果。经过与法官多次沟通,法官最终愿意按照人格权侵害禁令下裁定书。

法院裁判:正义的裁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本案中,王某某虽主张张某某存在家庭暴力等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形,但不能否定张某某的监护权,在其监护权未被依法撤销前,应受法律保护,王某某不应侵害其监护权的行使。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张某某和王某某作为孩子的父母,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应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张某某自 2021 年 10 月 21 日起未能见到孩子,期间向多个部门反映求助,法院也多次协调,但王某某仍拒绝张某某直接抚养、探望孩子。现母女已一年多未能相见,王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张某某的监护权,也不利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第一千零一条等规定,张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的材料等达到法定标准,符合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条件。法院裁定:被申请人王某某立即停止对申请人张某某监护权的侵害。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格权侵害禁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若王某某违反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不仅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和法定监护权的保护,也体现了杨中良律师在复杂法律问题面前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权益的执着维护,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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