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致胜:李靓律师成功代理劳动争议案李靓律师,毕业于云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逻辑学专业,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与卓越的逻辑思辨能力,在法律领域崭露头角。她曾任职于多家房地产企业,担任总裁助理等要职,对地产行业运营管理有着深入了解,积累了丰富的企业实务经验与敏锐的商业风险防控视野。2018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后,现执业于云南七彩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等领域。她办案思路严谨、逻辑清晰,擅长将商业思维与法律专业相结合处理复杂民商事争议,在众多案件中积累了大量实战经验与成功案例,白某与云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便是其中典型。一、案件详情(一)案件描述本案是白某与云南某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白某作为上诉人,因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白某主张自2017年12月17日至2019年1月2日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拖欠的劳动报酬并补缴社会保险。而某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称系合作关系,还举证白某与案外人签订人才猎聘合同并收取人才引进费。一审法院采信某公司相关主张,以白某举证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请。二审法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审理,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某公司是否应支付相关费用。(二)判决结果1.一审结果: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认定白某举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白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2.二审结果: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作出重新认定。最终判决:①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白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800元;②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白某2018年12月及2019年1月1日-2日的工资3609.19元;③驳回白某的其他上诉请求;④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负担。若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白某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二、律师办案过程(一)一审阶段李靓律师代理白某向法院提出四项诉讼请求,提交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参与庭审质证。并且一审当庭协助法院电话核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其自认与白某存在合作关系并以现金支付相关费用。(二)二审阶段李靓律师代理白某提起上诉,明确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全部诉请并由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在二审庭审中,针对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错误进行抗辩,重点指出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合作关系、一审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不当、双重劳动关系不影响本案劳动关系认定等要点。且在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依托原有证据完成质证和辩论,推动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重新作出认定。三、律师观点剖析1.白某一审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经质证,某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依法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未充分采信该证据存在不当。2.一审法院当庭电话核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正,其自认与白某存在合作关系并支付相关费用,但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系合作关系,根据举证规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3.一审法院认定白某与案外人存在劳动关系并收取6000元人才引进费,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且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双重乃至多重劳动关系,即便白某与案外人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能据此否定其与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4.白某已举证证明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未举证推翻该主张,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提交工资支付凭证、职工名册、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但其仅提交《情况说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5.基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应依法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拖欠的劳动报酬,并为白某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李靓律师凭借其专业素养和精湛的辩论技巧,成功为白某争取到应有的权益,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中展现出卓越的法律能力,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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