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审查起诉后一般情况下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并非是通知所有被害人家属。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核心分析: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赋予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这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此阶段通知相关家属,有助于他们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并行使权利。关键在于明确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范围。实务建议:若作为被害人家属,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可主动联系承办案件的检察院,询问案件情况及自身权利。同时,注意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证明被害人受损情况的材料等,以便更好地维护权益。若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可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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