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李露律师:巧解离婚后抚养费争议难题在西安法律界,李露律师是一颗耀眼的星。她出生于1976年8月,是中共党员,也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事务部主任。执业15年来,她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办理了两千余件家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下面,让我们走进李露律师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深入了解她的专业风采。一、案例背景苏先生(化名)与罗女士(化名)于2019年5月10日协议离婚,并进行了离婚登记,约定婚生女小苏(化名)由罗女士(化名)抚养,苏先生(化名)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且可随时探望和接走孩子。然而,离婚后两人并未分居,依旧一同居住在婚内购买的房子里,共同抚养小苏(化名)。在此期间,苏先生(化名)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通过银行及微信共计向罗女士(化名)转账50余万元,其中包括为小苏(化名)庆生的生日装饰费用,以及为罗女士(化名)庆祝母亲节的费用等。但罗女士(化名)却否认苏先生(化名)的转款是给付小苏(化名)的抚养费,并起诉苏先生(化名)要求支付自离婚至今的抚养费共计27万余元。苏先生(化名)感到十分伤心和气愤,于是找到李露律师寻求帮助。二、核心代理李露律师接手案件后,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了深入分析。她认为,苏先生(化名)与罗女士(化名)离婚后,双方仍与小苏(化名)共同居住生活,共同抚养照顾小苏(化名),苏先生(化名)作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已经足额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在本案中,苏先生(化名)出于对孩子的爱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不仅承担了更多的抚养责任和义务,承担了孩子大部分的花费,还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在离婚后多次向罗女士(化名)转账,支付抚养费用合计50余万元,金额远远超过了约定的支付标准。因此,罗女士(化名)要求苏先生(化名)支付抚养费27万元,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三、法院裁判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不影响其与子女的关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鉴于原被告均确认,罗女士(化名)与苏先生(化名)在离婚后曾共同居住生活,法院结合原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在苏先生(化名)应付的抚养费总额中酌情按照10个月的抚养费标准扣减50,000元,故苏先生(化名)应支付2019年5月1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金额为268,500元(31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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