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破不利条款,维护当事人权益在处理案件时,马剑鸿律师总是能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突破不利条款,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就像在未届满1年质保仍成功追回10万元保证金的仲裁案件中,委托人支付了10万元提货保证金,合同约定需待电站1年质保期届满后方可退还。然而,被申请人单方宣布停止光伏业务,构成根本违约,却以“质保期未满”为由拒不返还保证金。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通俗来讲,就好比两个人约定一起做一件事,一方突然不做了,导致事情做不下去,那么之前付出的东西就应该拿回来,并且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在这个案例中,被申请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委托人就有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该规则支撑案例中当事人的抗辩,因为被申请人根本违约致使合同解除,保证金担保目的已灭失,不应再适用原质保期退还约定,所以委托人有权要求返还保证金。马剑鸿律师针对“质保期未满不退保证金”的不利条款展开精准辩护,论证案涉保证金为提货履约担保,并非质保担保。最终仲裁委采纳全部代理观点,委托人在质保期未届满情况下实现全额回款,取得突破性胜诉。二、认定事实租赁关系,追回租赁费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认定租赁关系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但马剑鸿律师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成功为委托人追回了30万建材租赁费。委托人最初与深圳市建签订建材租赁合同,后深圳市建经营困难,涉案工地及租赁建材实际由鸿图公司接管使用,但双方未重新签订书面合同。鸿图公司以“未签合同、不是租赁主体”为由拒绝支付租赁费。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通俗地说,就像你租房子,房东把房子给你住,你给房东租金,这就是租赁关系。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一方实际使用租赁物,另一方依约提供租赁物,且形成持续履行行为,就可以认定事实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在这个案例中,鸿图公司实际接管工地、持续使用租赁建材,并以行为接受租赁关系,已形成事实租赁合同关系。该规则支撑案例中当事人的抗辩,证明鸿图公司应承担相应付款责任。马剑鸿律师围绕实际使用、事实租赁关系、权利义务承接展开核心辩护,提交完整证据链,最终法院认定鸿图公司为实际租赁主体,判决鸿图公司支付全部租赁费及逾期利息,为委托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三、二审逆转,纠正一审错误一审缺席败诉并不意味着权利的丧失,马剑鸿律师在二审阶段凭借新证据成功实现了逆转。委托人因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缺席审理后被判支付租金30000元及高额违约金。二审阶段,马剑鸿律师经全面阅卷发现一审认定关键事实错误,委托人已按原出租人指示足额支付租金,且债权转让并未依法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就好比你把别人欠你的钱转给了另一个人,但没有告诉欠钱的人,那么这个转让对欠钱的人就没有作用,他还是只认原来的债权人。在这个案例中,债权转让未有效通知委托人,所以对委托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向原债权人履行付款义务属于合法履约。该规则支撑案例中当事人的抗辩,证明委托人无需承担重复付款责任。马剑鸿律师在二审中提交关键新证据,二审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撤销一审错误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实现二审彻底逆转胜诉。四、追回投资款,保障合伙人权益在合伙结算纠纷中,马剑鸿律师也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在委托人张伟元与被告成聪合伙的案件中,双方约定项目工程款结算至80%时,委托人可取回自身投资款。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工程款已支付至80%后,被告成聪以“合伙未清算、数据不真实”为由,拒不按约定返还投资款。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大家说好的事情,就要按照约定去做。在这个案例中,双方签字确认的投资明细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工程款达到协议约定的返还节点,投资人就有权要求返还投资款。该规则支撑案例中当事人的抗辩,证明被告应按约定返还投资款。马剑鸿律师固定关键证据,精准主张双方结算条件已成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成聪全额返还投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委托人实现全额胜诉。马剑鸿律师凭借着深厚的法学功底、独特的思维方式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为委托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他始终坚守着法律人的执业初心,以严谨的态度、务实的作风,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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