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助力,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在商业活动中,股东权益的维护至关重要。张静律师,毕业于燕山大学会计学专业,拥有扎实的财务专业底蕴与多年世界500强企业从业经验,是兼具“财务专业+法律实务”双重背景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她于201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执业证号为13301201711633447,现执业于北京乾坤(杭州)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9年执业年限,服务地区为杭州。多年来,她承办了数百件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在处理各类复杂商事纠纷、刑事辩护及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看看张静律师是如何运用专业知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行使“查账权”受阻,律师助股东全面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甲公司成立于2010年,李先生持有公司30%的股权。自2018年起,公司在大股东王先生的控制下,未向李先生通报经营和财务状况,也未进行利润分配。李先生怀疑大股东存在转移利润、侵占资产等行为,于2019年3月书面申请查阅会计账簿,却遭公司拒绝,理由是李先生曾与他人合开公司,存在潜在竞争关系。李先生委托张静律师提起诉讼。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公司以“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查阅的抗辩是否成立。张静律师围绕“股东查阅目的的正当性”和“公司拒绝理由的合法性”展开诉讼策略。她指出李先生股东资格明确,且履行了书面申请前置程序,其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针对公司“同业竞争”抗辩,张静律师提供工商档案及业务说明,证明不存在实质竞争关系,且即便存在竞争,公司也不能一概拒绝查阅。为让李先生全面了解公司财务,她强调会计凭证是编制账簿的依据,应纳入查阅范围,此观点获法院支持。考虑到李先生缺乏财务专业知识,张静律师请求法院允许其委托专业人员辅助查阅,也得到法院认可。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提供相关资料供李先生查阅、复制,李先生可委托专业人员辅助查阅。张静律师提示投资者,行使股东知情权要严格履行前置程序,公司拒绝需有合理根据,知情权范围应包含会计凭证。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隐名出资十余载,律师助“幕后”股东终获显名2008年,周女士与吴某口头约定,周女士出资40万元占股40%,由吴某代持股权,周女士为隐名股东。公司成立后,吴某定期汇报经营并支付分红。但2019年起,公司业绩增长,吴某停止分红,并否认周女士股东身份。周女士委托张静律师起诉。本案难点在于周女士与吴某仅有口头约定,缺乏书面代持股协议。张静律师全面收集证据,调取公司账户流水,证明周女士实际出资;指导周女士整理分红记录、邮件、聊天记录等,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周女士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享受分红;在庭审中向吴某发问,使其无法合理解释相关问题,让法官形成周女士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内心确认;精准引用司法解释,阐明即便无书面代持协议,结合相关证据也可认定周女士享有股东权利。法院判决确认周女士为公司股东,持有40%股权,公司及吴某应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张静律师建议,隐名出资应签订书面代持股协议,规范出资流程并保留凭证,条件允许时及时显名。张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意识,为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商业活动中,当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明智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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