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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罗海华,股东出资纠纷案获理想判决

2026.06.034人浏览

专业辩护显成效,股东出资纠纷案获理想判决
在法律领域,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挑战,也是展现律师专业能力和智慧的舞台。罗海华律师,1976年10月16日出生,籍贯湖南湘乡,1996年定居广西柳州,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律本科专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他是广西网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为14502200810731247,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耕法律领域近二十载。他秉持“亲力亲为办实事”的理念,成功办理各类案件两千余起。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代理的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件。
案件缘起:公司破产引出股东出资问题
广西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11日,由刘xx(化名)、何xx(化名)、韦xx(化名)、王xx(化名)、胡xx(化名)发起设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50年12月31日。2021年8月4日,韦xx、王xx分别与刘xx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各自持有的A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刘xx;胡xx与何xx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何xx。股权变更后,刘xx持股75%,何xx持股25%。
然而,2024年11月8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发现A公司股东均未实缴出资,遂于2025年4月22日向刘xx、何xx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但二人未履行。2025年11月3日,A公司管理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刘xx、何xx缴纳出资,并要求韦xx、王xx对刘xx的出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胡xx对何xx的出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抗辩:有理有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王xx、胡xx共同委托罗海华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罗海华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提出了以下抗辩意见:
其一,王xx、胡xx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不适用于认缴制下出资未到期的股东,王xx、胡xx无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其三,王xx、胡xx转让股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出资义务已随股权转移。请求法院驳回A公司要求王xx、胡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公正判决:法院采纳意见,当事人无需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刘xx、何xx作为A公司登记在册股东,在破产程序中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应向A公司缴纳出资。
关于韦xx、王xx、胡xx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首先,韦xx、王xx、胡xx转让股权行为发生于2021年8月4日,不适用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其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韦xx、王xx、胡xx转让股权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属于正常商业行为;再次,韦xx、王xx、胡xx为认缴出资且出资时间为2050年12月31日,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不存在“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因此,A公司诉请韦xx、王xx对刘xx的出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胡xx对何xx的出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刘xx向A公司缴纳出资262.5万元,何xx向A公司缴纳出资87.5万元,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3.98万元,由刘xx负担2.985万元,何xx负担0.995万元。罗海华律师代理的王xx、胡xx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其代理意见获得法院采纳。
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充分展现了罗海华律师在股东出资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的辩护技巧。他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相信罗海华律师将继续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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