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的杨玉婷是一位专职律师,她在法律领域默默耕耘,用专业和务实为当事人解决各种法律难题。杨玉婷精通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法律法规,具备丰富的诉讼及仲裁实务经验。在金融领域,她熟悉国内外银行业合规内控制度、反洗钱工作流程以及客户尽职调查流程,在银行业信贷风险管理、不良资产方面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她还精通英语、粤语、国语,这为她处理涉外事务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她拥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是国内大型银行入库律师,还有丰富的涉外事务经验与强大的涉外团队支持。下面是杨玉婷办理过的几个真实案例。第一个案例是涉外买卖合同纠纷。2024年10月,尼日利亚籍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个体工商户)、被告三(个体经营者)因服装订单产生买卖纠纷。原告起诉后采取了财产保全方式,之后被告积极寻求调解。这个案件存在几个难点,首先是涉外因素,原告是外国自然人,需要确认其诉讼主体资格、授权委托手续及送达地址的有效性。其次是责任主体认定,被告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且原被告全程在网络交流,没有对方任何个人信息,需要向各方调取,还需明确各被告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再者是域外证据的处理,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能部分形成于境外或涉及境外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域外形成的证据需履行公证、认证或相关证明手续,否则存在证据形式合法性风险,不过本案调解中未体现相关证据是否已完成前述手续。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和解赔偿款550,000元,被告已返还的货物由原告自行处理,被告放弃货权。被告应于2026年4月31日前支付550,000元至原告指定银行账户。如被告按期足额支付,双方权利义务终结,互不追责;如被告违约,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本金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不再追责,双方同意调解协议自签名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个案例是居住权纠纷。老年夫妇(上诉人)与原儿媳(被上诉人)因涉案房屋居住问题发生争议。上诉人出售自有房产后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已在该房屋连续居住多年,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终生居住权,但被上诉人予以否认,称从未同意设立居住权。此前,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子经法院判决离婚,涉案房屋判归被上诉人单独所有,一审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这个案件存在诸多难点,居住权设立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登记,本案未经登记,且书面协议未经房屋权利人签字确认;任何口头允诺因欠缺法定形式,不能产生设立居住权的法律效果;房屋已通过生效判决归被上诉人单独所有并完成登记,出资帮扶行为不能对抗物权效力;涉案房屋已设立抵押,确认居住权将影响抵押权人权利;上诉人另有名下住房,基本居住权益可获保障;被上诉人已需向对方支付补偿款,再设居住权对其显失公平。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居住权不成立,上诉人对房屋不享有居住权,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第三个案例是工伤补偿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申请人(劳动者)与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因工伤补偿问题发生争议,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多项工伤待遇。仲裁委受理后,在开庭前组织双方调解。这个案件的难点在于,申请人主张的赔偿项目较多,各项计算标准及依据需逐一核实;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周期较长,存在逾期付款风险;协议要求申请人配合办理商业保险理赔,如不配合可能导致支付时间顺延;申请人指定第三人账户收款,存在账户被查封、冻结等风险,相关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所有工伤待遇及补偿款(分期支付),申请人需配合办理商业保险理赔手续,理赔款归被申请人所有,如被申请人逾期付款,申请人可就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款项付清后双方所有争议终结,仲裁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杨玉婷服务地区为广东广州,联系地址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6楼609室。她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涉外事务等领域,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际行动,为当事人解决了一个又一个法律问题,展现出了一名认真做事的律师的真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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