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王某某被指控于2025年上半年,在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黄浦江沿岸江边涵养林、姚王村等地,伙同他人多次开设“牛牛”赌场。从案卷信息来看,该赌场每场参赌人员众多,达到10-30人,且有着明确的分工。王某某被列为老板之一,属于主犯,主要负责组织和抽头渔利,同案犯还有高某、祝某等人。不过,王某某到案初期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这使得他在侦查阶段无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且作为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主犯,他面临着较重的刑期风险。辩护难点剖析接手此案后,张艳丽律师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存在诸多辩护难点。一是证据链完整,尽管当事人初期不认罪,但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以及资金流水等客观证据都比较扎实。二是量刑起点高,王某某作为“开设赌场罪”的主犯,法定刑期通常在五年以下,若无从轻情节,很难将刑期降至一年以下。三是认罪态度反复,当事人初期的“零口供”增加了定罪的不确定性,同时也让他失去了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机会。核心辩护策略针对这些难点,张艳丽律师确立了一系列核心辩护策略。-庭审中的“临门一脚”:张律师判断王某某并非顽固不化,只是对法律后果存在恐惧和误解。她多次会见王某某,详细分析了“坦白从宽”的法律规定。最终成功说服王某某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虽然错过了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但根据《刑法》规定,“当庭自愿认罪”仍可酌情从轻处罚。-财产刑的积极履行:考虑到王某某的家庭情况,张律师建议并协助其家属在判决前预缴罚金。这一行为向法庭展示了当事人悔罪的经济实力和态度,成为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筹码。-违法所得的退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张律师协助王某某厘清了涉案金额,并在其家属的帮助下退出了违法所得。-主犯中的“相对从轻”:虽然无法改变王某某“主犯”的定性,但张律师向法庭强调,王某某虽是老板,但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作用相较于其他同案犯(如高某)相对较轻,建议在量刑幅度内给予相对较低的刑期。最终判决结果经过张艳丽律师的辩护以及与法官的有效沟通,法院采纳了她的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且罚金已缴纳。案例点评这起案例的成功之处显著。在时机把握上,虽然错过了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但张律师在庭审中及时止损,通过“当庭认罪”挽回了量刑上的巨大劣势。在经济手段运用方面,对于开设赌场罪这类财产型犯罪,“退赃”和“预缴罚金”成为极具说服力的辩护筹码。本案中,家属的配合和资金的到位,直接促成了刑期的从轻。此外,对于已经被羁押较长时间的王某某,争取到接近羁押期限的刑期,意味着他可以尽快重获自由,为其后续的减刑和释放争取了宝贵的时间窗口。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