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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推荐:福建厦门林小斌,多领域办案如离婚、并购等超厉害

2026.06.03刑事辩护7人浏览

林小斌律师,拥有福州大学学士学位,是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在法律领域成就斐然,于2024年成为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第十三届会员。在民商事、非诉案件领域,他经验丰富,此次他代理的与买卖合同质量有关的涉外纠纷案件,就充分展现了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办案技巧。
案件背景与事实经过
2021年8月23日,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与国外企业(被申请人)签订《销售确认书》,约定申请人出售鲜胡萝卜给被申请人,数量为12444箱,分2个集装箱运输,总售价40816.32美元。付款方式为买方凭副本提单向卖方支付40%,其余60%尾款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7天内支付。同时还对货物质量问题、所有权保留、索赔期限、争议解决等事项做了明确约定。
确认书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供货。2021年10月11日货物到达目的地港,被申请人10月14日收到集装箱,10月16日打开并留存开箱视频,向申请人发送相关图片称货物有损坏。被申请人支付首期款后,剩余60%的货款24489.79美元未支付。2021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委托X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10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10月26日向申请人发送该报告及货物受损集装箱的账目表。双方就货物质量问题与逾期付款问题多次通过电子邮件交流,但被申请人一直借故拖延付款。
争议焦点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法律适用及仲裁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销售确认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双方在确认书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所以本案适用中国法律管辖。
违约欠款事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60%尾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
索赔期限
《销售确认书》约定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3天内提出索赔并附正式第三方书面证据。案涉货物10月11日到港,被申请人10月16日才提出质量问题,检验报告10月18日出具,10月26日才提交报告,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合理索赔期限,无权索赔扣款。
货物质量
《销售确认书》规定腐烂、发霉等质量问题在3%之内允许,且货物装船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检验报告仅显示80箱有质量问题,占总货物数量的比例远低于3%。货物开箱检验后有质量问题,可能是被申请人未及时提货导致变质,也可能是运输过程导致。若因前者,被申请人超索赔期限无权索赔;若因后者,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免责。
调查取证与法律检索
林小斌律师团队接到委托后,首先向申请人问询案件情况,收集双方往来电子邮件、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确定逾期付款及超时索赔的涉外仲裁思路。通过详细审查贸易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和索赔期限等关键条款。同时,收集双方往来函电中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证据,判断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真实性。此外,团队还进行了全面的法律检索,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
案例启示与实务总结
此案例凸显了涉外案件处理的要点。首先,涉外贸易合同应明确争议解决办法,优先选择利于委托人维权的国内仲裁机构或法院管辖,以降低诉讼成本和风险。其次,对于质量问题争议,要明确双方关于货物质量的关键条款约定,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增强证据链的完整性和说服力。再者,要查清导致质量问题的因素,明确责任归属。最后,关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时间节点,判断买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最终,厦门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林小斌律师团队的意见,裁决支持了申请人大部分仲裁请求,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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