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飞虎律师,现就职于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已有3年,执业证号为11404202310591138,主要服务地区为长治。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为其在法律领域的实践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根基。张飞虎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以及重大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在执业的三年时间里,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处理多起复杂疑难案件,赢得了当事人和业界的高度认可。案例聚焦:温某柏受贿案中的关键辩护案件描述:本案被告人温某某,曾担任某省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在长达17年的时间跨度里,即2006年12月至2023年9月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在担任某某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等岗位时,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道路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等方面大开方便之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5万元人民币。2023年11月,温某某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某某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随后又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并逮捕。检察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办案过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温某某家属委托了张飞虎及其他律师为其辩护。张飞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行动,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并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在此基础上,他确立了核心辩护策略——重点挖掘并论证自首情节,同时尊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通过细致比对监委出具的“到案经过”与被告人供述笔录,张飞虎律师发现温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多起监察机关立案时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这符合“以自首论”的法律要件。庭审中,张飞虎律师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家属及朋友已代为全额退缴125万元赃款,悔罪态度诚恳;被告人无主动索贿情节,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此外,针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辩护人从事实和法律角度进行了有效沟通,为最终判决奠定基础。判决结果:山西省某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飞虎律师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温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受贿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但因其到案后如实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罪行,认定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赃款,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温某某犯受贿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办案启示:精准辩护维护当事人权益本案成功认定“自首”情节,关键在于对细节的精准把握。辩护律师没有停留在表面的“认罪认罚”,而是深入挖掘到案过程,以监察机关未掌握的事实为突破口,争取到法定从轻情节,有力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刑法“宽严相济”原则。这也提醒公众,涉案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准确运用法律制度,对案件走向和结果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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