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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贺律师破储能项目工程款纠纷迷局,为委托人追回234.7万欠款

2026.06.024人浏览

案情初现:工程款拖欠引纷争
申请人作为储能项目安装施工方,兢兢业业完成了项目建设,工程也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并并网运营,经各方确认结算总金额为621.7万元。之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了第三方,发包方股东还签订了支付计划协议,对款项支付责任承担作出了约定。然而,付款方仅支付了387万元工程款后,剩余的234.7万元就像石沉大海,再也没有了下文。无奈之下,申请人只能提起仲裁,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优先受偿权及维权费用。
难点重重:责任认定与权益之争
这个案件可谓是困难重重,每一个问题都像一座大山横亘在申请人面前。
付款责任主体难定
案涉付款义务涉及原发包方、合同受让方、发包方股东三方主体。转让协议约定了受让方的付款义务及原发包方的连带责任,支付计划协议又约定发包方股东加入债务承担,但这份协议却因部分主体未盖章存在效力瑕疵。三方就像踢皮球一样,互相推诿责任,这就需要突破合同相对性,准确界定责任主体范围。
优先受偿权主体资格存争议
被申请人抓住施工合同转让协议中申请人为“分包施工单位”这一点,主张申请人仅为项目分包人,不属于《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承包人”范畴,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旦这个主张成立,申请人的债权实现能力将大打折扣。
多重付款抗辩增加难度
被申请人还提出了三项拒付/减付抗辩。一是称项目存在29项施工缺陷,申请人未完成消缺义务,要求扣除20万元消缺费用;二是表示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申请人提出的LPR2倍利息标准无依据,且付款时间已通过支付计划协议变更,利息起算点应延后;三是认为双方未约定律师费承担,且申请人未全额支付律师费,不应支持该项请求。
抽丝剥茧:张贺律师的破局之道
面对如此复杂的局面,张贺律师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开始了艰难的破局之路。
精准梳理法律关系
张贺律师仔细梳理了施工合同、转让协议、支付计划的条款关联,结合《民法典》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的认定规则,明确了受让方作为合同权利义务承继主体、原发包方作为共同付款义务人的责任。同时,他指出支付计划协议因未满足生效条件不产生债务加入效力,这既简化了责任主体认定,也避免了因效力瑕疵导致的请求权基础不成立风险。
专项论证优先受偿权
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分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抗辩,张贺律师从合同订立背景、施工内容范围、工程款结算方式等角度进行举证。他证明申请人是案涉安装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并非普通分包人,且施工合同转让仅变更付款义务主体,未免除申请人的施工责任,也未剥夺申请人的法定优先受偿权。这一主张最终获得了仲裁庭的支持,为债权实现提供了优先保障。
逐项回应付款抗辩
对于工程缺陷抗辩,张贺律师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已通过五方竣工验收并并网运营一年有余,被申请人提交的缺陷清单为单方制作,且未举证曾就缺陷整改向申请人发出有效通知,缺陷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应作为扣减工程款的理由。
在利息抗辩方面,张贺律师结合转让协议明确约定的2024年12月31日付款节点,以及质保期于2025年7月12日届满的事实,证明利息起算符合合同约定,且LPR标准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无需合同单独约定即可主张。
对于律师费抗辩,张贺律师提前向申请人释明风险。虽然最终未支持律师费请求,但大幅降低了申请人需自行承担的仲裁费用比例,最大程度减少了维权成本。
仲裁胜利:委托人权益终获保障
经过张贺律师的不懈努力,仲裁庭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他的核心主张。最终裁决原发包方、合同受让方于裁决送达后十日内共同向申请人支付欠付工程款234.7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明确申请人作为案涉储能项目安装施工部分的合法承包人,有权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234.7万元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实现顺位优先于普通债权。此外,本案仲裁费264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452元,由申请人仅承担2607.5元,原发包方与合同受让方共同承担28844.5元,于裁决送达后十日内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不仅为申请人追回了欠款,保障了其合法权益,也充分展现了张贺律师在处理复杂民商事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卓越智慧。在面对重重困难和挑战时,他始终保持冷静,运用法律武器为委托人排忧解难,值得我们为他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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