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核心分析: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因公司未成立无法由公司承担,故发起人需连带承担,以保障债权人利益。认股人基于对发起人的信任缴纳股款,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返还股款并加算利息,维护认股人财产权益。若发起人过失致公司利益受损,应赔偿公司,防止发起人不当行为损害公司。实务建议:收集设立过程中产生债务和费用的相关凭证,如合同、发票等。认股人可向发起人主张返还股款及利息,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发起人内部可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法律程序上,先确定责任主体,准备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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