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核心分析:首先,上述六种情形从不同角度规定了不得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自然不应起诉。犯罪过了追诉时效,法律不再予以追诉。特赦令免除刑罚、告诉才处理犯罪没告诉或撤回告诉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等情况,都基于不同的法律事由使得继续追究失去意义。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涵盖其他特殊情形。实务建议:如果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公安机关应主动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符合这些情形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等若认为存在应不起诉而未不起诉的情况,可向检察机关申诉,要求说明理由。同时,相关人员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能证明符合上述情形的证据材料,如证明犯罪情节轻微的相关物证、书证,证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法律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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