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企业商标被个人抢注,企业可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及时提出异议,若已注册,可在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核心分析:首先要判断抢注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若违反,企业作为在先权利人有权利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关键在于证明自己的在先权利以及对方抢注行为的违法性。实务建议:企业需收集自身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如广告宣传、合同等。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准备充分的材料证明对方抢注行为的恶意等违法情节,以增加成功维护自身权益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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