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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事故维权难?陈玲英律师助力伤者获赔超12万!

2026.06.01交通事故8人浏览

公交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无数人日常出行的需求。然而,一次看似寻常的公交出行,却可能因意外的降临,给乘客的生活带来巨大的改变。一位老年乘客就在乘坐公交车时,遭遇了这样一场不幸。而这起公交事故引发的维权案件,在陈玲英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最终迎来了圆满的结局。
公交事故引出维权难题
本案是一起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过程中的乘客摔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9年6月,老年委托人乘坐当地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时,因车辆启动不稳,在车厢内意外摔倒。随后,老人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住院长达28天。公交公司仅垫付了部分住院医疗费及少量护理费。
伤情稳定后,经专业鉴定,委托人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还需要后续治疗费2万元,护理期和营养期均为90天。此后,委托人多次与公交公司、关联集团公司及承保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各方相互推诿,对于赔偿金额的分歧巨大。考虑到委托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于是委托陈玲英律师代理此案,主张各项损失赔偿。
诉讼之路困难重重
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面临着诸多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从事故发生到起诉已经超过3年,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诉请。责任主体的认定也存在问题,公交集团作为公交公司的一人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司机履职行为的责任归属如何认定,都成为需要解决的难题。
在赔偿范围与标准方面,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核心项目的计算标准及赔付主体划分存在争议,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成为焦点。此外,保险公司主张在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不予承担,其抗辩赔付金额过低。
律师出招化解难题
接受委托后,陈玲英律师凭借在肇庆地区交通事故领域多年的执业经验,制定了系统性的诉讼方案。针对保险公司的时效抗辩,她重点梳理事故后协商记录、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及治疗终结证明,提出“时效自伤残鉴定确定损失之日起算”的核心观点。结合老年伤者治疗周期长、损失需鉴定确定的客观事实,成功驳斥时效抗辩,确保案件能够正常审理。
在证据收集方面,她系统收集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复诊票据、护理费凭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公交公司与集团股权关系证明、保险投保单等关键证据,完整还原事故经过、伤情程度及损失明细,精准核算各项赔偿金额,形成完整证据链。
依据民法典公司法》相关规定,陈玲英律师主张司机系履职行为,责任由公交公司承担;公交集团作为一人股东,未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商业险及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优先赔付,清晰划分各方责任。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及本地赔偿标准,她精准主张十级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针对老年伤者年龄特点核算残疾赔偿金,依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中,陈玲英律师逻辑严谨、条理清晰,围绕争议焦点逐一举证质证,有力反驳各被告抗辩理由,清晰阐述责任划分、时效认定及赔偿依据,其专业意见被法庭全面采纳。
胜诉彰显律师价值
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完全采纳陈玲英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公正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委托人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其余损失34165.2元,合计42165.2元;公交集团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委托人79651.2元;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委托人预交费用可申请退回。最终,委托人成功获赔合计121816.4元,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这起案件意义重大,为老年交通事故受害者挽回了十余万元经济损失,解决了伤者后续治疗、生活保障难题,彰显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同时,厘清了公交公司、关联集团、保险公司三方责任,明确了一人股东连带责任认定标准,为同类公交事故案件审理提供了典型参考。也警示公共交通运营企业需强化安全管理,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不得推诿责任,助力提升本地公共交通服务质量与安全水平。
陈玲英律师现为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限9年,拥有暨南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她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承办过大量刑事案件、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交通事故、继承纠纷等案件。她还是肇庆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肇庆市律师协会建筑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肇庆市正兴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民革肇庆市第八届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企业评价协会高级企业合规师。在肇庆地区,若遭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尤其是公交事故、多方推诿、伤残等级案件,陈玲英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及尽责的执业态度,可为您提供定制化、专业化的维权方案,全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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