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交通事故调解一般要有事故各方当事人参加,必要时可以有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还可以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协助调解。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调解依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调解日期。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核心分析:各方当事人是事故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参与调解能直接表达诉求和意见。代理人可代表当事人处理相关事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参与有助于保证调解的公正性、合法性,依据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协调。关键构成要件包括各方当事人积极参与,遵循调解程序和规则。实务建议:当事人应提前准备好事故相关材料,如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清单等。调解过程中保持理性和冷静,清晰表达自己的诉求和赔偿要求。若对调解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民事诉讼。调解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进行,按照其安排的流程和时间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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