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问答
我的位置:首页 > 优质咨询 > 综合 > 找缪江云律师!机动车事故及建筑吊装案他都专业护航

找缪江云律师!机动车事故及建筑吊装案他都专业护航

2026.06.01综合5人浏览

缪江云律师,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拥有15年执业经验。他致力于侵权类、保险类及劳动争议类纠纷方面案件的理论研究,办理了数百起相关案件,经验丰富。以下为大家详细介绍他经办的典型案例。
一、建筑工地吊装事故致人受伤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XX建筑公司厂区从事墙板打磨工作,与XX劳务公司员工王某(化名)配合吊装墙板作业。王某(化名)使用手持遥控器操作电动单梁起重机吊装墙板,张某(化名)负责辅助确定墙板放置点。事发时,因王某(化名)操作不当,墙板向张某(化名)方向移动,张某(化名)被挤压至身后墙板,造成胸腰腹部外伤。张某(化名)当日被送医治疗,经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共发生医疗费3,651.67元,鉴定费3,400元。
(二)争议焦点
1.原告人身损害与王某(化名)的操作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原告受损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三)法院认定与裁判理由
1.因果关系认定:法院经现场勘查及双方陈述确认,王某(化名)遥控操作起重机使墙板向张某(化名)方向移动导致其受伤,且根据医疗诊断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原告的伤情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王某(化名)操作起重机移动墙板的行为与原告受伤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过错责任认定
原告张某(化名)作为有较长工作经验、接受过安全培训的老员工,手扶墙板且设备运行速度为20米/分钟时,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王某(化名)操作的电动单梁起重机为特种设备,其既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又未接受过专业操作培训,操作时未注意墙板位置和原告状态,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王某(化名)作为XX劳务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原告受伤,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XX建筑公司将吊装劳务外包给XX劳务公司,该劳务外包工作无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具备特定资质,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张某(化名)赔偿各项损失十万余元。
二、案例法律分析与启示
(一)法律分析
1.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要求: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王某(化名)无操作证且未接受专业培训,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重大过错。
2.用人单位安全管理责任:XX劳务公司未对王某(化名)进行起重机操作培训,存在管理过失,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3.劳动者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张某(化名)作为经验丰富的工人,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4.外包劳务资质问题: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吊装劳务外包工作并无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特定资质,不支持原告关于发包方应承担过错责任的主张。
(二)案例启示
1.建筑企业应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对涉及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严格审查资质,确保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2.劳动者应提高安全意识,在危险作业环境中时刻保持警惕,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因疏忽导致安全事故
3.劳务外包需明确安全责任,在签订劳务外包合同时,明确约定安全责任归属,避免因责任不清导致纠纷。
4.司法裁判应合理划分责任,法院在认定责任时,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比例,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避免过度加重用人单位责任。
缪江云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起建筑工地吊装事故致人受伤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 图文咨询
    27W+专业律师,超30亿人次使用
    立即咨询
  • 电话咨询
    一个电话,解决法律问题
    立即咨询
  • 商城服务
    专业律师拟定,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进入商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