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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推荐:胡琳琳,成功打赢民间借贷、重婚罪等多案的实力律师

2026.06.01刑事辩护7人浏览

胡琳琳律师,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不仅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还担任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她还被新沂市妇联聘为妇女儿童之家公益律师,创建了“为她解忧妇女微家”,多次荣获新沂市人民法院和新沂市司法局评定的“优秀法律志愿者”称号。胡琳琳律师在法律领域深耕10年,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底蕴和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成功经办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背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化名)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王某某(化名)委托胡琳琳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双方就借款数额、还款情况、借款合同效力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
争议焦点剖析
借款数额认定
双方对于部分借款数额存在争议。王某某(化名)称部分借款实际收到金额与借据不符,且部分借据是利息结算。如2013年3月8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主张实际收到47000元;2013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等多笔借款,上诉人主张为利息。但马陵山资金合作社提交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且王某某(化名)陈述结算利息的计算方式不符合常理,在借款凭证上也未注明“利息”或“结息”字样,其后双方仍有借贷发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446700元。
借款合同效力
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业务范围是吸纳社员基础股金、互助金,向社员投放互助金。但该合作社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非社员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该行为实质上属于金融机构所从事的放贷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认定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与非社员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还款数额及欠款数额
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主张已偿还52276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马陵山资金合作社认可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法院认定王某某(化名)已偿还款项扣除30万元借款期间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18050元,剩余414600元应认定系偿还涉案八笔借款的还款。经核算,截至2016年2月13日,八笔借款共产生资金占用利息55819元;扣除该利息后,剩余358781元冲抵借款本金,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陵山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经偿还完毕。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同样由该合作社负担。
在这起案件中,胡琳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诉讼策略,准确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王某某(化名)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充分展现了她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的卓越能力。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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