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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振荣律师精准辩护,助曾某某涉票案获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律师推荐

2026.06.01刑事辩护7人浏览

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5月至12月间,被告单位某甲公司(某某有限公司)经实际经营者曾某某、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股东曾某某(均另案处理)同意,在明知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票货分卖方式,由曾某某指使公司员工陆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具体操作,向某乙公司(佛山市某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共计人民币759589.07元。2025年2月20日,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同日民警在曾某某住所将其抓获。案发后,某甲公司已退缴违法所得504714.37元,某乙公司已补缴税款。
律师辩护策略
卢振荣律师担任被告人曾某某的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他提出曾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卢律师在阅卷阶段就仔细梳理案件,发现曾某某虽未自动投案,但在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个人犯罪事实,依法可视为自首,这成为了辩护的关键法律要点。同时,结合案发后被告单位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受票方已补缴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等客观事实,为曾某某争取从轻处罚。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单位某甲公司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曾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至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504714.3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院采纳了卢振荣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曾某某在单位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律师总结与启示
本案的辩护核心在于精准把握自首与认罪认罚两大从宽情节。卢振荣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说服法院对曾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此案例提醒企业经营者,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基于真实交易开具,任何票货分离的虚开发票行为均将面临严厉的刑事追责,即便事后积极退赃补税,仍难以完全免除刑事处罚。
除了这个案例,卢振荣律师还办理过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城市服务商合作协议解除及费用返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多起案件,在各类案件中都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办案能力,为委托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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