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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必看!邵再旭律师,保险及挪用公款案胜诉,多领域办案超厉害

2026.06.01刑事辩护6人浏览

邵再旭律师,执业于黑龙江国安律师事务所,拥有15年执业经验,毕业于黑龙江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他擅长处理土地纠纷、合同纠纷、保险理赔、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等案件,办案风格务实严谨,注重从证据结构、程序合法性和裁判逻辑三个层面把控案件走向。下面,我们重点来了解他办理的于某(化名)挪用公款案。
案件背景:百万公款挪用引发关注
2020年5月,黑龙江省某县监察委员会对某县××与××局办公室主任兼××股股长于某(化名)涉嫌挪用公款问题立案调查。经初步核实,于某(化名)在20172019年期间,利用掌管单位基本账户和“应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的职务便利,多次私自加盖财务公章及时任局长个人印鉴,累计挪用公款101.47万元,其中51.04万元至案发时尚未归还。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于某(化名)委托邵再旭律师担任辩护人。
案件经过:多阶段辩护策略展开
调查阶段
2020年,于某(化名)接监察委电话通知后到案,首次讯问即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并主动提交自书的资金去向说明。
审查起诉阶段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拜检诉刑诉起诉书指控于某(化名)犯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若全部退赃可适用缓刑
审判阶段
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邵再旭律师提出“自首+全部退赔+认罪认罚”三项从宽意见,并建议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引发思辨
自首认定问题
于某(化名)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这是案件的一个关键争议点。
退赃与量刑关系
案发后短期内全额退赃,是否足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这涉及到法律对于退赃情节在量刑中的考量。
缓刑适用条件
挪用金额101万余元虽属“数额较大”,但已归还全部款项且未造成单位重大损失,是否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缓刑条件
诉讼过程:控辩双方激烈交锋
公诉方观点
认为于某(化名)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应处五年以下徒刑。其虽退赃,但仍造成恶劣影响,可酌情从轻。
辩护方策略
邵再旭律师紧扣关键辩点进行辩护。首先,指出于某(化名)电话通知即到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双要件,构成自首。其次,案发后三个月内,家属代为退缴剩余51万余元,连同之前已归还16万元,涉案公款全部追回,属于全额退赔。再者,于某(化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从宽规定。最后,强调于某(化名)是初犯、偶犯,有固定职业、家庭稳定,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人身危险性低。
合议庭决策
合议庭充分听取控辩意见,对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全部采纳。
判决结果:缓刑判决彰显公正
某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化名)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案件意义:多维度影响深远
职务犯罪量刑示范
本案系监察体制改革后,基层职务犯罪案件中“退赃到位、认罪认罚即获缓刑”的典型案例,为同类案件量刑提供了示范标尺。
公共资产安全维护
在律师指导下,被告人及家属短期内筹措资金退缴全部赃款,最大限度弥补了国家损失,实现了惩罚与挽回并重的刑法目的。
刑事政策体现
法院对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集中评价,既体现对职务犯罪“严”的一面,又通过缓刑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律师辩护价值展现
邵再旭律师紧扣“自首+退赔+认罪认罚”三大辩点,以证据梳理、退赃方案、具结协商为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量刑结果,充分展现了刑事辩护在保障司法公正中的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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