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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助力股东维权,保障知情权胜诉获解

2026.06.014人浏览

保障股东知情权,律师助力解难题
在商业活动中,股东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尤其是在面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张静律师,拥有北京乾坤(杭州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执业证号为13301201711633447,具备9年执业经验。她毕业于燕山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曾担任过黑龙江省律协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现担任杭州市律协执行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财富传承与和谐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以及北京乾坤(杭州)律师事务所财富传承与和谐家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服务地区为杭州,办公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92号绿地运河商务中心10幢26层。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看她是如何帮助股东维护权益的。

案件缘起:知情权受阻引发纠纷
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李先生持有该公司30%的股权。然而自2018年起,公司在大股东王先生的实际掌控下,既未向李先生通报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也多年未进行利润分配。李先生对公司“盈利却从不分红”的情形十分困惑,怀疑大股东存在转移公司利润、侵占公司资产等行为。为弄清楚公司的真实情况,2019年3月,李先生依据公司法规定,通过快递向公司书面提交了查阅会计账簿申请书,明确表示查阅目的是“了解公司真实经营和财务状况,维护股东自身权益”。但没想到,公司在签收申请后15日内未给予任何答复,之后经李先生多次催问,公司却口头以“李先生曾与他人合开公司,与本公司存在潜在竞争关系,查阅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无奈之下,李先生委托张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胜诉判决:全面保障股东权益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做出了以下判决:被告甲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原告李先生查阅、复制;同时,还要将同期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提供给李先生查阅;并且,李先生在行使上述查阅权时,在其在场的情况下,可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这一判决结果,使得李先生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维护了他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

办案秘诀:律师精细策略显成效
在这个案件中,核心争议点在于公司以“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查阅的抗辩是否成立。张静律师围绕“股东查阅目的的正当性”和“公司拒绝理由的合法性”两个关键要点,制定了精细的诉讼策略。
首先,精准定性,明确权利基础。张静律师指出,李先生的股东资格明确,且已经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了书面申请的前置程序,其享有的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不能被随意剥夺。
其次,釜底抽薪,破解对方抗辩。针对公司“同业竞争”的抗辩理由,张静律师提供了李先生合办公司的工商档案及业务说明,证明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与甲公司分属不同行业领域,不存在实质竞争关系。律师还进一步论证,即使存在同业竞争,被告也只能拒绝查阅相关特定内容,不能一概拒绝全部查阅请求。
再者,深入论证,扩大查阅范围。为了让李先生能够全面了解公司财务情况,张静律师引经据典,向法庭强调会计凭证是编制会计账簿的依据,不查阅原始凭证,股东就无法辨别账簿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成功将查阅范围从会计账簿扩展至包含原始凭证在内的会计凭证。
最后,保障执行,明确辅助查阅权。考虑到李先生不具备专业的财务知识,张静律师请求法院允许其委托会计师、律师辅助查阅,法院也予以支持,确保了胜诉判决能够真正有效执行。

律师提示:股东维权需注意要点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最基础、最核心的权利之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张静律师提示广大投资者,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时,必须先行向公司递交书面申请,并明确说明查阅目的,同时要保留好快递单、签收回执等送达凭证,这是提起诉讼的前提。另外,公司法将“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置于公司一方,公司的怀疑必须有确凿证据支撑,泛泛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不能构成有效抗辩。而且,知情权的范围包含会计凭证,若公司以各种理由搪塞,股东应果断寻求司法救济。

在商业活动日益复杂的今天,股东们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在遇到问题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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