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立案后,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并不会在立案后几日内专门告知当事人立案情况。但如果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核心分析:首先,立案的关键在于认定有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并属于管辖范围。公安机关有审查决定立案与否的权力。对于决定立案的案件,法律未强制要求在几日内告知当事人。而对于不予立案的情况,明确要求在三日内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给控告人,这保障了控告人的知情权。 实务建议:如果是控告人,在报案后可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询问立案进展。若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的话可在七日内申请复议,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也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诉后七日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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