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助力,守护当事人房产权益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挑战,需要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智慧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今天要讲述的是锡林郭勒盟王力律师办理的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改判成功案例,他凭借精准的法律适用和充分的证据准备,成功为当事人保住了价值52万余元的房产。王力律师,执业证号为1152**********493,是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不仅是中共党员,还拥有众多社会职务,如全国“八五”普法中期表现突出个人、锡林郭勒盟律师协会公益法律与未成年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执业6年来,他在婚姻、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还拥有心理咨询师三级(高级)、高级企业法律顾问等多项专业能力证书。 案情陷入困境2021年3月,尹某(化名)购买了某广场4号楼1单元602号房屋,并支付了全部房款52.6万元。然而,由于开发商与贾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该房屋于2023年4月被法院查封。尹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一审法院以尹某未在查封前实际占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此时,尹某的房产面临着被执行的风险,情况十分危急。 精准策略制定王力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发现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错误,于是制定了系统的上诉方案。首先,准确区分法律适用是关键。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应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还是第29条。一审法院认为尹某选择适用第28条,但因其未在查封前占有房屋,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全部条件。而王力律师主张,涉案房屋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应当优先适用第29条关于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规定,该条不要求“占有房屋”和“支付全部价款”,保护标准更为宽泛。其次,证明尹某的消费者身份至关重要。王力律师提交了尹某名下无其他住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房屋居住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其所购房屋系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完全符合第29条规定的“消费者”身份。最后,王力律师论证了法律原理。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是基于对消费者生存权这一更高价值的维护,赋予消费者对买受房屋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只要符合第28条或第29条其中一条规定的全部情形,买受人即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二审成功改判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王力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仅审查尹某是否符合第28条规定不当,应予纠正;尹某所购房屋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住房,符合第29条规定的情形,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不得执行涉案房屋。 案例价值深远这起案例的成功之处在于,王力律师准确把握了执行异议之诉中第28条与第29条的适用关系,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应优先适用第29条;深刻理解了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立法目的,即基于生存权保护的更高价值;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消费者身份。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中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法律的道路上,像王力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不懈努力,为当事人撑起了一片法律的蓝天,守护着他们的合法权益。我们相信,在未来,王力律师将继续凭借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为更多的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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