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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祥龙律师凭专业辩护,让吉林杨某某帮信案无罪获释

2026.05.30刑事辩护8人浏览

曹祥龙律师:以专业辩护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法律的舞台上,有这样一位律师,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他就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曹祥龙律师。曹律师拥有刑法硕士学位,是上海市虹口街道法律顾问,荣获虹口区司法局2023年度“优秀律师”称号,自研究生阶段起便跟随刑辩导师,至今已拥有十余年刑事辩护实操经验,始终坚守在刑事辩护一线。
吉林杨某某帮信案:无罪辩护终获成功
在曹祥龙律师办理的众多案件中,吉林杨某某帮信案堪称经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化名)系上海某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件所涉业务流程为,相关软件制造者将含涉诈软件“X顺花”的软件开发完成后,经中间人武某介绍,由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与某元公司签署《发送短信协议书》,约定由某元公司提供短信发送服务,该公司随后将业务转委托给武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最终由运营商完成短信下发。杨某某在过程中,实施了以缘远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署合同及安排发送短信的行为。
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列举了七种可推定“明知”的情形。经审查,杨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形。无证据证明其曾收到监管部门告知或用户举报后仍不履行管理职责;其代表缘远公司与虞资公司签约、发送短信,属于正常商业合作,无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其提供的短信发送服务系市场通用服务,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无证据表明其实施了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或使用虚假身份等逃避监管的行为;其本人多次在讯问中稳定陈述对下游可能存在的犯罪活动并不知情,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
客观上未达入罪标准
即便不考虑主观要件,杨某某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也显著低于刑事追诉门槛。从行为性质看,杨某某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发送短信,属于提供通信传输类的技术服务,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服务内容本身具有违法性,亦无法证明其与下游犯罪建立了刑法意义上的直接、专门的帮助关系。从涉案金额来看,《解释》规定构成此罪需达到“情节严重”,以“违法所得”作为标准的情形,要求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而根据在案证据,缘远公司从虞资公司处就整个合同项下所有短信业务获得的总收益不足人民币二万元,杨某某明确陈述,其中与涉诈软件“X顺花”相关的短信发送业务,其实际获利不足人民币一千元,远未达到法定的一万元入罪标准。
检察院退侦后公安撤销案件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某某在提供短信服务时,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其行为所涉的直接获利金额也远未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杨某某的行为更符合商业活动中的疏忽或对业务审核不严,而非刑事犯罪。最终,检察院退侦一次后未提起公诉,公安撤销了该案件,杨某某重获自由。
曹祥龙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辩护策略,为杨某某成功进行无罪辩护,让无辜者免受牢狱之灾。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曹律师将继续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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