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开庭后对方提交新证据,我方有权对该新证据进行质证,发表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的意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核心分析: 真实性方面,需审查证据是否伪造、变造等。 关联性看与本案争议事实有无关联。 合法性关注证据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证明力判断其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大小。实务建议: 收到新证据后,仔细研究,记录关键问题。 庭审中,针对新证据发表明确的质证意见,阐述理由。 若认为新证据影响案件结果,可申请延期举证,以便准备应对。 对于新证据涉及的专业问题,可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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