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以及公司事务等领域,山东修安律师事务所的石娉娉律师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排忧解难。她毕业于山东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底蕴,执业五年以来,始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一、案例背景:感情破裂引发的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步入婚姻殿堂,婚后育有一女一子。然而,由于婚前了解不足和性格差异,夫妻二人婚后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感情逐渐不和。2025年1月13日,原告曾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反而持续恶化。被告自判决之日起,长期未履行对两名子女的抚养义务,拒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用,导致原告独自承担全部家庭开支与子女抚养责任,生活压力巨大。无奈之下,原告于2026年2月28日再次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二、诉讼请求:明确权益诉求原告在此次诉讼中提出了多项诉求,包括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自2025年1月13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依法分割价值约2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审理与调解:高效化解矛盾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家事审判原则,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最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婚姻关系: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2.子女抚养:婚生女抚养权归原告,婚生子抚养权归被告,但由原告代为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两名子女抚养费各3500元,即每月共计7000元,直至两名子女分别年满十八周岁;3.财产债务: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务,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4.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法律要点分析:精准把握法律依据1.离婚法定条件的认定:本案系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改善且持续分居、矛盾激化,已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为法院调解离婚奠定了事实基础。2.子女抚养权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本案突破了传统“一方一孩”的简单分配模式,采用“抚养权归属+代为抚养”的灵活方式。儿子抚养权归被告,但由原告实际代为抚养,既尊重了双方意愿,也保障了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充分体现《民法典》第1084条“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核心原则。3.抚养费标准与起算时间的调整:原告主张自2025年1月13日起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调解后标准调整为每月共7000元(两子女各3500元)。该标准综合考量当地生活水平、子女实际需求、被告负担能力,未支持原告追溯至2025年的请求,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具备合理性与可执行性。4.夫妻共同财产的自愿处分:原告起诉要求分割20万元共同财产,但调解协议中未提及财产分割。依据民事诉讼处分原则,双方有权在诉讼中自主协商、放弃权利,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体现调解自愿性原则。五、典型意义与实务启示: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1.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裁判导向:首次判不离后,若双方关系无改善、持续分居,再次起诉通常会被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为当事人二次离婚诉讼提供参考。2.灵活抚养模式的价值:“抚养权归属+代为抚养”模式,兼顾父母意愿与子女利益,为抚养权争议提供新思路,避免刚性判决引发后续纠纷。3.调解在家事案件中的优势:本案以调解结案,高效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利于双方后续履行抚养义务,是家事纠纷的优选解决方式。4.证据留存的重要性:原告主张被告长期未付抚养费,该事实成为离婚与抚养诉求的关键支撑,提示婚姻纠纷中需重视抚养义务履行、分居事实等证据留存。石娉娉律师办理的这起家事疑难案件,是《民法典》实施后,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家事纠纷、践行柔性司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对同类离婚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强参考价值。她以专业的素养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利益,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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