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不动产投资契税免税风波:依法维权终挽损一、案情缘起2017年,自然人股东张某为实现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将其名下四十余套商铺投资到自己与妻子设立的该公司。在过户前,张某特意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咨询自然人以房产投资的契税相关政策,得到答复称可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税务局随后出具了契税免税证明,张某凭借此证明顺利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过户登记,将四十余套商铺过户至公司名下。二、风云突变然而,到了2025年,风云突变。稽查局找到张某,认定当年的过户交易行为不符合享受契税免税规定,遂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受让不动产的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缴契税90余万元,加收滞纳金120余万元。这突如其来的决定让张某深感不解与委屈。三、维权之路张某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不服,找到辛律师寻求帮助。辛律师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梳理出清晰的办案思路,认为税务机关处理有误。案涉交易中,张某亲自咨询契税政策,按指引提交手写版契税减免税申请,最终获得税务局盖章确认的契税减免税证明并完成房产过户,享受了契税减免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三年内可要求补缴但不得加收滞纳金。本案交易发生已逾八年,远超追征期,且纳税人无偷、逃、骗、抗税故意,不适用无限期追征条款。所以,税务机关无权再追征税款和滞纳金。因纳税争议需先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才可申请复议及后续诉讼,辛律师指导纳税人缴纳后向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结果却是税务局维持稽查局决定,接着辛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四、胜诉凯旋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办案思路,认定税务机关存在过错,本案已过追征期,判决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本案历经复议和诉讼两个程序,成功实现救济目的,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两百多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五、经验之谈此案给我们带来深刻启示。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必须依法依规,不可自行其是。纳税人在面对不确定的商事交易税收法律问题时,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牢固树立风险预防意识,如此才能真正避免潜在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税收领域,依法行事、专业咨询与风险预防缺一不可,只有这样,才能在复杂的税收环境中稳健前行,避免类似的风波再次发生。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