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提交电子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核心分析:电子数据作为定案依据,需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要求其内容真实未被篡改;关联性指与案件事实存在紧密联系;合法性是其来源和收集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交电子数据时,要证明其来源可靠、内容完整准确。实务建议:首先,要妥善保存电子数据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等设备,避免数据被误删或修改。其次,收集电子数据时,可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增强其证明力。在诉讼中,按照法院要求及时提交电子数据,并说明其形成过程、存储位置等情况。如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存疑,可申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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