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问答
我的位置:首页 > 优质咨询 > 综合 > 杨超律师:以专业之力破解不动产拍卖涉税法律困局

杨超律师:以专业之力破解不动产拍卖涉税法律困局

2026.05.23综合7人浏览

杨超律师拥有9年执业经验,兼具律师与税务师双重资格,现任山东合与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同时担任青岛市律师协会财税与海关专委会秘书长。他曾是齐鲁财税法律服务中心的重要成员,先后就职于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多年职业经历让他精通法律、财务与税法,秉持“合法节税、合理纳税,税能覆舟,亦能载舟”的工作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税务+法律”的全方位服务。
杨超律师服务行业广泛,涵盖房产、医药、石油、网络科技、汽车、软件等领域,服务过青岛市税务局、城阳区税务局等税务机关,以及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地铁集团青岛运营分公司等大型国营单位,对不同行业的涉税问题有着深入了解和精准把握。
在办案中,有一起不动产拍卖土地增值税计税方式争议案。申请人因债务人某乙公司欠债未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名下位于某市工业园的土地、房产及地上附着物。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采用成本法确定不动产评估价格。但拍卖成交后,当地税务局向法院送达《扣税通知书》,要求扣缴税款约750万元,其中土地增值税高达600多万元。申请人了解后认为,税务局计算土地增值税未采用评估法,而是适用发票法,导致税负明显偏高,损害了自身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在已有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情况下,税务局是否可以适用“发票法”计算土地增值税;二是税务局在作出扣税决定前,是否应当通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并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杨超律师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展开严谨分析和辩论。
实体方面,他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在“不能取得评估价格”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发票法。而本案中已有符合规定的评估报告,所以应优先适用“评估法”。程序方面,他强调税务局未将扣税决定告知申请人,未保障其作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违反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中关于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
在杨超律师努力下,复议机关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成功帮申请人退还税款300余万元,使债权得以有效清偿。这一案件明确了在不动产拍卖涉税处理中,税务机关应当优先适用评估法计算土地增值税,尤其是在已有合法评估报告的情况下,不得随意适用发票法加重纳税人或利害关系人负担。同时,也强调了税务机关在作出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决定前,必须履行告知和听取意见的程序义务,具有重要的程序正义示范意义。
杨超律师毕业于青岛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又在烟台大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他始终深耕税务法律服务领域,面对复杂疑难的涉税案件,总能以多元的思路、精准的判断和专业的素养,为客户拆解难题,破解法律困局。如果你在山东青岛遇到涉税法律问题,不妨相信这位经验丰富、敢于攻坚破局的专业律师。
姓名:杨超
性别:男
执业机构:山东合与同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9年
执业证号:13702201710192784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联系地址:福州北路36号甲地下一层-3号
职务:山东合与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青岛市律师协会财税与海关专委会秘书长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 图文咨询
    27W+专业律师,超30亿人次使用
    立即咨询
  • 电话咨询
    一个电话,解决法律问题
    立即咨询
  • 商城服务
    专业律师拟定,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进入商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