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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超律师:专业细致解锁涉税难题,彰显税务法律正义

2026.05.23综合6人浏览

杨超律师,拥有9年执业经验,集律师与税务师资格于一身。他毕业于青岛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又在烟台大学深造取得法律硕士学位。他曾就职于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现任山东合与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同时担任青岛市律师协会财税与海关专委会秘书长,还是齐鲁财税法律服务中心的重要成员。多年的职业经历让他精通法律、财务与税法,一直倡导“合法节税、合理纳税,税能覆舟,亦能载舟”的工作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税务+法律”的优质服务。
杨超律师服务范围广泛,涵盖常年税务顾问、税收优惠规划、专项税务筹划等多个领域,服务行业包括房产、医药、石油、网络科技等众多行业,还服务过青岛市税务局等税务机关以及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等大型国营单位。在这些丰富的实践中,他始终保持着注重细节核查、深耕实务办案、做事周全稳妥的执业风格。
在办案中,有一个不动产拍卖土地增值税计税方式争议案,充分展现了杨超律师的专业与细致。申请人因债务人某乙公司欠债未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名下不动产。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采用成本法确定不动产评估价格。拍卖成交后,当地税务局要求扣缴税款约750万元,其中土地增值税高达600多万元。申请人经了解认为,税务局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未采用评估法,而是适用了发票法,导致税负明显偏高,损害了自身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在已有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情况下,税务局是否可以适用“发票法”计算土地增值税;二是税务局在作出扣税决定前,是否应当通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并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
杨超律师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提出了代理观点。实体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在“不能取得评估价格”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发票法。本案中已有符合规定的评估报告,应优先适用“评估法”。程序方面,税务局未将扣税决定告知申请人,未保障其作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违反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中关于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
经过杨超律师的努力,复议机关采纳了他的观点,成功帮申请人退还税款,债权得以有效清偿。这个案例明确了在不动产拍卖涉税处理中,税务机关应当优先适用评估法计算土地增值税,尤其是在已有合法评估报告的情况下,不得随意适用发票法加重纳税人或利害关系人负担。同时,也强调了税务机关在作出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决定前,必须履行告知和听取意见的程序义务,具有重要的程序正义示范意义。
杨超律师在税务法律领域的深耕细作,让他能够精准把握每一个案件的细节,为客户提供周全的法律服务。无论是面对复杂的税法条文,还是繁琐的案件事实,他都能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客户排忧解难。在未来的法律之路上,相信杨超律师会继续以专业和细致为客户保驾护航,书写更多精彩的法律篇章。
杨超律师,男,山东合与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青岛市律师协会财税与海关专委会秘书长,执业证号13702201710192784,服务地区为山东-青岛,联系地址为福州北路36号甲地下一层-3号。他精通法律、财务与税法,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税务+法律”服务。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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