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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超律师:以专业之力护航企业税务合规与争议解决

2026.05.23综合13人浏览

杨超是山东合与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也是青岛市律师协会财税与海关专委会秘书长,拥有律师和税务师的双重资格,在税务法律领域已深耕九年。多年来,他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为众多客户解决复杂棘手的涉税问题,赢得了广泛的赞誉和信赖。
杨超律师的执业生涯丰富精彩。他曾就职于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还是齐鲁财税法律服务中心的重要成员。这些经历让他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对法律、财务与税法有着深入的理解和把握。他一直倡导“合法节税、合理纳税,税能覆舟,亦能载舟”的工作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税务+法律”的全方位服务。
杨超律师的服务范围广泛,涵盖了常年税务顾问、税收优惠规划、专项税务筹划、税务风险管理、税务稽查应对、国际涉税服务、个人涉税服务、税务争议解决、涉税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服务的行业也十分多元,包括房产行业、医药行业、石油行业、网络科技行业、汽车行业、软件行业等。他还服务过众多单位,其中不乏税务机关,像青岛市税务局、城阳区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局、胶州市税务局、胶南市税务局、莱西市税务局,以及大型国营单位,如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地铁集团青岛运营分公司等。
在办案中,有这样一个案例。在不动产拍卖土地增值税计税方式争议案中,申请人因债务人某乙公司欠债未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名下位于某市工业园的土地、房产及地上附着物。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采用成本法确定不动产评估价格。拍卖成交后,当地税务局向法院送达《扣税通知书》,要求扣缴税款共计约750万元,其中土地增值税高达600多万元。申请人经了解认为,税务局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未采用评估法,而是适用了发票法,导致税负明显偏高,损害了申请人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在已有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情况下,税务局是否可以适用“发票法”计算土地增值税;二是税务局在作出扣税决定前,是否应当通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并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
杨超律师在代理此案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提出了有力的观点。实体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在“不能取得评估价格”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发票法。本案中已有符合规定的评估报告,应优先适用“评估法”。程序方面,税务局未将扣税决定告知申请人,未保障其作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违反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中关于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
经过杨超律师的努力,复议机关采纳了他的观点,成功帮申请人退还税款300余万元,债权得以有效清偿。这个案例明确了在不动产拍卖涉税处理中,税务机关应当优先适用评估法计算土地增值税,尤其是在已有合法评估报告的情况下,不得随意适用发票法加重纳税人或利害关系人负担。同时,也强调了税务机关在作出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决定前,必须履行告知和听取意见的程序义务,具有重要的程序正义示范意义。
杨超律师毕业于青岛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又在烟台大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税务法律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的执业证号为13702201710192784,服务地区为山东-青岛,现执业于山东合与同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福州北路36号甲地下一层-3号。如果你在税务方面遇到问题,不妨寻求杨超律师的帮助,相信他会为你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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