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超律师在青岛法律服务领域可是响当当的人物。他有九年执业经验,一直扎根在涉税法律服务一线,以专业、务实、尽责的态度,帮众多当事人解决难题。杨超律师职业经历丰富,他是山东合与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还曾在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就职。他现任青岛市律师协会财税与海关专委会秘书长,也曾是齐鲁财税法律服务中心的重要成员。他秉持“合法节税、合理纳税,税能覆舟,亦能载舟”的工作理念,为客户提供“税务+法律”的优质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常年税务顾问、税收优惠规划、专项税务筹划等,服务行业涉及房产、医药、石油等,还服务过青岛市税务局等税务机关以及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等大型国营单位。在办案中,杨超律师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务实的工作作风。有一个不动产拍卖土地增值税计税方式争议案,申请人因债务人某乙公司欠债未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名下位于某市工业园的土地、房产及地上附着物。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采用成本法确定不动产评估价格。拍卖成交后,当地税务局向法院送达《扣税通知书》,要求扣缴税款共计约750万元,其中土地增值税高达600多万元。申请人经了解认为,税务局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未采用评估法,而是适用了发票法,导致税负明显偏高,损害了申请人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件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在已有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情况下,税务局是否可以适用“发票法”计算土地增值税;二是税务局在作出扣税决定前,是否应当通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并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针对这些争议焦点,杨超律师提出专业代理观点。实体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在“不能取得评估价格”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发票法。本案中已有符合规定的评估报告,应优先适用“评估法”。程序方面,税务局未将扣税决定告知申请人,未保障其作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违反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中关于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经过杨超律师努力,复议机关采纳了我方观点,成功帮申请人退还税款300余万元,债权得以有效清偿。这个案例明确了在不动产拍卖涉税处理中,税务机关应当优先适用评估法计算土地增值税,尤其是在已有合法评估报告的情况下,不得随意适用发票法加重纳税人或利害关系人负担。同时,也强调了税务机关在作出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决定前,必须履行告知和听取意见的程序义务,具有重要的程序正义示范意义。杨超律师扎根青岛,深入了解当地税收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他懂民生、懂实务,能真心为当事人化解纠纷。九年执业生涯中,他始终以当事人利益为出发点,凭借扎实专业知识和丰富实战经验,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他不只是解决眼前问题,更注重从长远角度为客户规划税务方案,帮助企业合法节税、合理纳税,实现可持续发展。杨超律师本科学历毕业于青岛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又在烟台大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他拥有律师、税务师资格,执业证号为13702201710192784,服务地区为山东-青岛,现执业于山东合与同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福州北路36号甲地下一层-3号。如果你在涉税方面遇到难题,相信杨超律师会以他的专业和负责,为你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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