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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案辩护:律师多维度攻坚实现轻缓判决

2026.05.23刑事辩护8人浏览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律师辩护显成效
在商业活动中,刑事法律风险如影随形,一起涉案金额重大的企业商业贿赂刑事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某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的王可红律师和邢乐峰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为当事人筑牢了合法权益防线。

王可红律师拥有14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101201211220597,服务地区为上海,联系地址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一号港汇恒隆广场一座36层。他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担任上海市律协十一届刑诉专业委委员、上海市WTO大学研究会会员以及上海市文旅局聘请的志愿调解员。

案情复杂,辩护挑战巨大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以个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侦查终结,认定当事人贾某涉案行贿金额巨大。若按照个人犯罪量刑标准惩处,贾某将面临极为严苛的刑事处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王可红律师和邢乐峰律师共同接受当事人个人及涉案单位委托,正式介入本案。然而,当时单位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巨大”尚无明确立法量刑标准,且案件存在涉案金额认定、当事人羁押风险等多重辩护难点,辩护工作难度可想而知。

多维度攻坚,突破辩护难点
定性扭转:从个人犯罪到单位犯罪
侦查机关以个人犯罪定性移送审查起诉,这是本案最核心的辩护危机。按照当时个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量刑规定,案涉法院最终认定的890万元行贿金额,已远超个人犯罪“数额巨大”的量刑范畴,贾某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实刑风险,无任何缓刑可能。王可红律师与邢乐峰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资金流向、业务决策流程及利益归属等关键事实,精准论证案涉行贿行为系单位集体意志支配、所得利益完全归属于涉案单位,依法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两位律师多次与公诉人深入沟通、提交专业书面法律意见、阐述案件定性逻辑,最终成功推动公诉机关将案件定性由个人犯罪变更为单位犯罪。这一变更为当事人争取轻缓量刑创造了决定性前提。

涉案金额厘清:区分合法往来
本案双方正常经济往来金额超千万元,其中包含合法业务资金与案涉行贿款项。辩护律师逐笔核对资金流水、梳理业务合同及往来凭证,严格区分合法经营款项与涉案行贿款项,最终法院依法精准认定行贿金额为890万元,剔除了与案件无关的正常经济往来资金,避免当事人因无关金额承担额外刑事责任。

化解羁押风险:紧急抗辩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发现当事人贾某与同案其他被告人陈某、刘某存在串供嫌疑,当即拟对贾某作出逮捕决定。一旦被正式收押,贾某后续获得缓刑的概率将大幅降低。面对突发危机,王可红律师与邢乐峰律师第一时间启动应急辩护工作,连夜梳理案件证据、撰写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多次与检察院承办人员当面沟通、充分说理,结合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无社会危险性、无羁押必要等核心情节,有力驳斥串供嫌疑的不实认定,最终成功说服公诉机关,撤销对当事人的逮捕决定,避免当事人被收押羁押,为后续争取缓刑判决扫清了最大障碍。

审判阶段精准抗辩:实质影响量刑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即便判决书载明未完全采纳律师关于定性的部分书面辩护意见,但辩护律师并未松懈,持续围绕单位犯罪性质、当事人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司法程序、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核心从轻情节展开量刑辩护,将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情理因素全面呈现给法庭。最终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量并采纳了律师的核心辩护观点,对当事人作出了大幅度从轻处罚,实现了实质量刑利好。

判决结果理想,实现法律与社会效果统一
经法院依法审理,综合全案事实及辩护律师意见,最终作出判决:涉案单位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判处罚金;被告人贾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无需入狱服刑;同案其他相关被告人均获得轻缓刑事处罚。本案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始终保持人身自由,涉案企业也未因刑事案件陷入经营停滞,实现了刑事辩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起案件也为我们带来了启示,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定性辩护是案件成败核心,审查起诉阶段同样是律师辩护的黄金窗口期,专业刑事团队则是化解刑事风险的关键。王可红律师等专业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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