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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虚开发票案,张艳丽成功争取变更起诉罪名

2026.05.23刑事辩护10人浏览

张艳丽律师自2012年投身法律服务领域,至今已执业12年,是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她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执业期间办理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某物流公司诉某贸易公司、赵某(化名)等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张艳丽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分析,成功为被告化解了纠纷。
案件背景
本案中,张艳丽律师代理的被告某贸易公司是一家从事日用品销售的公司,第三人赵某(化名)是公司监事,名下有多家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因日用品销售主要通过赵某(化名)名下的多个网上店铺进行,需要大量快递服务。赵某(化名)找到从事快递业务的第三人顾某(化名),由顾某(化名)提供快递服务,顾某(化名)又找到原告某物流公司实际收发货。后因原告向顾某(化名)主张欠付的快递费未果,于是起诉某贸易公司。
证据分析
张艳丽律师接受被告某贸易公司委托后,对原告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细致研究。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付款责任的主要证据有:被告曾向原告支付过70万元快递费的转账记录、原告向被告开具过110万元发票的记录,以及原告与被告的员工在同一个微信群和同一个QQ群里沟通收发货问题及退件售后处理问题的聊天记录。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
追加第三人
张艳丽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案件存在诸多疑点,为了查明事实真相,她向法庭申请追加了第三人赵某(化名)和顾某(化名),并同时代理了赵某(化名)。
核心辩护观点
张艳丽律师认为,本案实际上是两个第三人个人之间的交易。从两个第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收付款大多数是通过两个第三人私人账户进行的,下单、结算也是两个第三人直接沟通的。被告给原告的转账记录及原告给被告开具的发票,是因为被告年底需要发票冲抵成本,作为被告实际负责人的赵某(化名)向第三人顾某(化名)提出开票要求,顾某(化名)向赵某(化名)提供了原告的账户信息,被告才按要求转账的。
此外,即便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在同一个群里,也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着事实服务合同关系。这只是顾某(化名)为了更便捷地处理快递收发货问题,将双方工作人员拉到一个群里以便沟通而已。再者,结合两个第三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及当庭陈述可知,赵某(化名)已经将其名下网店所涉的全部快递费交给了顾某(化名),甚至还有大额的预付款尚在顾某(化名)处,并不存在欠款。
案件结果
基于以上分析,张艳丽律师认为原告主张的付款对象是错误的,贸易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而第三人赵某(化名)也不存在未付的快递费,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最终,原告经过权衡,撤回了本案的起诉。值得一提的是,该原告某物流公司曾三次以不同理由反复起诉张艳丽律师代理的被告某贸易公司或监事赵某(化名),且每次起诉都是多次开庭后最终因自觉胜诉无望而撤诉。
在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张艳丽律师通过对证据的深入分析和严谨的逻辑推理,准确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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