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鄂州,有这样一位法律从业者,他用22年的坚守,为众多身处困境的人带去希望。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过硬的专业素养,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他就是湖北恒行律师事务所主任郭红润。2024年的一天,几位神情悲戚的人来到郭红润律师的办公室,其中一人焦急地说道:“郭律师,您可得帮帮我们啊!”说话的是死者卢某某的家属。原来,在当年9月的一个清晨,被告彭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某市某区一交叉路口与骑行电动二轮车的卢某某发生碰撞,卢某某经抢救无效当日在家中去世。交警认定卢某某负主要责任,彭某某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平安保险某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死者卢某某之妻张某某、之子卢某某(智力残疾二级)及另外两名子女希望郭律师能帮他们索赔。郭红润在了解完详细情况后,意识到这起案件存在几个关键的争议点。保险公司提出,死者之妻张某某、之子卢某某(智力二级残疾)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存在疑问,认为残疾证不能直接证明丧失劳动能力及无生活来源,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于事故责任比例,原告主张被告承担40%责任,可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次要责任不应超过30%。此外,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等金额的认定也是个问题。面对这些难题,郭红润没有丝毫退缩。他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始梳理证据,把重点放在了“被扶养人”认定问题上。他精准援引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该办法规定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残疾人,应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本案中张某某已超60周岁,卢某某(子)系智力残疾二级,均符合条件,无需另行鉴定。同时,他提交了村委会亲属关系证明、残疾证及二维码核验信息、张某某的病危通知书等关键证据,证明二被扶养人无其他生活来源。当保险公司要求对卢某某(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郭红润依据上述规定有力反驳:“根据相关规定,他们这种情况无需鉴定,这是有明确条文依据的。”最终,法院采纳了郭律师的意见,驳回了鉴定申请,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时间和成本。在责任比例方面,郭红润结合被告彭某某未减速行驶的过错程度,向法院主张40%的赔偿责任。他对法官说:“彭某某经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这是明显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主张40%是合理的。”最终,法院支持了郭律师的主张。经过一番努力,法院核定原告方总损失为993,189.53元,判决被告平安保险某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等四人460,395.33元,返还被告彭某某垫付的5万元,被告彭某某负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为40%,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按此比例赔付。这起案件只是郭红润律师众多成功案例中的一个。他拥有22年的律师执业经验,现任湖北恒行律师事务所主任,还担任着鄂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等多个重要职务。他长期专注于交通事故与保险理赔、刑事辩护、政府与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合同纠纷与非诉讼法律服务等领域。自2008年起,他担任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律顾问,组建了鄂州市唯一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团队,办理了鄂州市绝大多数有影响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像葛店开发区“2009.2.28”二死八伤案、梁子湖239省道“2010”四死案等。他在学术研究方面也颇有建树,2019年10月,在第三届湖北律师论坛发表《论专业精细化是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趋势》,并参与论坛发言。他还注重法律理论学习和青年律师培养,自2009年起指导多名年轻律师,形成了专业化的交通事故与保险纠纷律师团队。如果您在湖北鄂州遇到法律问题,无论是交通事故、刑事辩护,还是合同纠纷等,都可以找郭红润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他会以“专业、高效、责任”的服务宗旨,为您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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