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涵律师,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拥有9年执业经验。他是三明市优秀青年律师,还担任着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政府、三明市烟草公司、三明市第一医院等单位的法律顾问。执业以来,他线上线下帮助人数达3000多人,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林涵律师办过的案例10——聚餐饮酒法院判决共饮者承担赔偿责任案。案情回顾方XX与黄XX(化名)、秦XX(化名)、杨XX(化名)均为三明XX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1月15日晚22时30分许,四人一起去吃夜宵并饮酒,夜宵持续至凌晨两点多,方XX喝醉。黄XX(化名)、秦XX(化名)、杨XX(化名)未及时将醉酒的方XX安全护送回住处,任由其独自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2022年1月16日2时20分,方XX在沙县区金古路金古工业园东区大北农饲料厂上坡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鉴定,方XX全血样乙醇含量为154.93mg/100ml。事发后,黄XX(化名)、秦XX(化名)每人仅支付10000元赔偿款。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虽然法律未禁止公民饮酒和多人共同饮酒,但共同饮酒人有相互提醒、照顾的义务。在本案中,杨XX(化名)自己醉酒后主动提出去宾馆开房休息并承担房费,已尽到其在醉酒状态下所能尽的相关提醒、照顾义务,对方XX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黄XX(化名)明知方XX已饮酒,在方XX要拿其摩托车钥匙回家时,未进行有效劝阻及妥善保管车钥匙,其不作为与方XX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有一定间接因果关系。秦XX(化名)明知自己与方XX饮酒后,载着方XX回家,到家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方XX再自行驾车回住所,其不作为也与方XX的死亡有一定间接因果关系。而方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酒驾危险性,却在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仍选择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返回住所,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应承担90%的责任。最终,法院酌情确定黄XX(化名)、秦XX(化名)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一、黄XX(化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XX、方X1、柳XX、方X2各项经济损失36152.95元;二、秦XX(化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XX、方X1、柳XX、方X2各项经济损失36152.95元。在这起案件中,林涵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案件的公正判决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他准确把握法律条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让各方责任得到了合理的认定和划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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