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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A 公司”容留卖淫案,张三李四获刑

2026.05.20刑事辩护9人浏览

暗流涌动的“养生”会所:一起容留卖淫案背后的管理之罪
一、案件经过
2023年6月,被告人化名张三经人介绍,入职位于重庆合川区的“A公司”(对外称某俱乐部),担任现场负责人,负责安保及夜间管理。2024年2月,被告人化名李四经招聘入职,担任店长兼洗浴部主管,负责日常运营及技师管理。
在2024年2月至8月期间,张三和李四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招募了多名女性技师,向男性顾客提供含有手淫、口交等内容的色情陪侍服务。并且,他们还默许技师在提供上述服务后,以不低于400元的价格与顾客发生性关系。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二人安排技师佩戴具有震动报警功能的手环,通过监控视频和遥控器进行望风报信。截至案发,先后容留肖七、吴八等10余名女性技师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
2024年8月10日凌晨,公安机关在例行检查中当场查获正在进行或曾经进行卖淫活动的技师赵九、陈十等5人,并将张三、李四抓获归案。到案后,李四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判决结果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在其管理的洗浴场所容留妇女十人以上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判处:
被告人张三: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李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案件心得
(一)管理职责的边界:形式参与与实质控制的认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张三、李四在犯罪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张三辩称其仅为“现场保安”,非管理人员;其辩护人张四、张五主张其系从犯。然而,法院依据在案证据认定:张三以现场负责人身份参加公安机关特种行业会议、审签财务票据、参与技师招聘面试、调试报警手环、查看监控望风,实质参与了场所的全面管理。这一认定揭示了刑事司法中对“管理人员”的实质判断标准——不在于名义职务,而在于实际行使的管理权限。
(二)认罪态度的量刑差异:坦白从宽的实践体现
李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刑期较张三减少六个月。这一量刑差异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坦白从宽”政策的司法适用,也为同类案件的被告人提供了明确的诉讼策略指引。
(三)王少花律师的关键辩护:精细化辩护的典范
在本案中,陕西佐策律师事务所王少花律师作为李四的辩护人,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专业作用。面对检察机关“容留十人以上、情节严重”的指控,王少花律师并未简单作无罪抗辩,而是采取了“事实限缩+情节剥离+地位降级”的三层辩护策略:
其一,人数剔除辩护。王少花律师明确提出,应将未实际从事卖淫活动的李五、李六,仅提供口交服务的吴八,非李四招聘的李七,以及李四不知情也未查获嫖娼人员的赵九、李八、李九等人从犯罪人数中剔除,从而动摇“情节严重”的认定基础。
其二,作用地位辩护。王少花律师着力论证李四系“受张三等人的管理,听从公司的安排”,系从犯,并提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其三,量刑情节辩护。王少花律师充分强调李四无前科、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等从宽情节,并明确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尽管法院最终未采纳“从犯”及“缓刑”的辩护意见,但王少花律师的精细化辩护有效压缩了指控的犯罪规模,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量刑结果。相较于同案被告人张三的五年六个月刑期,李四获刑五年,已体现了辩护工作的实质成效。王少花律师的辩护思路——在尊重事实基础上的法律技术辩护,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展现了刑辩律师的专业价值。
(四)行业治理启示: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经营者的责任分离
本案中,王六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兼会计,虽未参与实际经营,但其证言成为认定张三、李四管理职责的关键证据。这一角色分离现象在娱乐服务行业中较为普遍,提示公安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时,应穿透工商登记的外观,直击实际管理者;同时也警示从业者,即便仅为“挂名”,亦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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