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显真章,守护正义护民权在法律的江湖中,有这样一位律师,他叫曹祥龙,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一名资深律师。他拥有刑法硕士学位,是上海市虹口街道法律顾问,还荣获虹口区司法局2023年度“优秀律师”称号。自研究生阶段起,他便跟随刑辩导师,至今已有十余年刑事辩护实操经验,始终坚守在刑事辩护一线,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他的执业证号是1310**********421,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吉林杨某某帮信案:无罪辩护的胜利在曹祥龙律师办理的众多案件中,吉林杨某某帮信案堪称经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化名)是上海某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案所涉业务流程为:相关软件制造者将软件(含涉诈软件“X顺花”)开发完成后,经中间人武某介绍,由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与某元公司签署《发送短信协议书》,约定由某元公司提供短信发送服务。该公司随后将业务转委托给武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最终由运营商完成短信下发。杨某某在这个过程中,以缘远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署合同并安排发送短信。 主观无犯罪故意曹祥龙律师认为,杨某某主观上不具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故意。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明知”需审慎,并列举了七种可推定的情形。经审查,杨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形。他代表缘远公司与虞资公司签约、发送短信,属于正常商业合作,无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提供的短信发送服务系市场通用服务,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也无证据表明他实施了逃避监管的行为。而且,杨某某本人多次在讯问中稳定陈述自己不知情,该陈述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吻合,直接证明其在提供技术服务时,对下游可能存在的犯罪活动并不知情,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 客观未达入罪标准即便不考虑主观要件,杨某某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也显著低于刑事追诉门槛。从行为性质来看,他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发送短信,属于提供通信传输类的技术服务,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服务内容本身具有违法性,也无法证明其与下游犯罪建立了刑法意义上的直接、专门的帮助关系。从涉案金额来看,《解释》规定构成此罪需达到“情节严重”,以“违法所得”作为标准的情形,要求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而缘远公司从虞资公司处就整个合同项下所有短信业务获得的总收益不足人民币二万元,杨某某明确陈述,其中与涉诈软件“X顺花”相关的短信发送业务,其实际获利不足人民币一千元。因此,本案中能够归因于“帮助”涉嫌犯罪活动的违法所得数额,远未达到法定的一万元入罪标准。 检察院退侦后公安撤案基于以上辩护意见,曹祥龙律师认为杨某某的行为更符合商业活动中的疏忽或对业务审核不严,而非刑事犯罪。对其启动刑事追诉,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最终,检察院退侦一次后未提起公诉,公安撤销了该案件。这一结果不仅为杨某某洗清了冤屈,也彰显了曹祥龙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在曹祥龙律师的职业生涯中,类似这样成功的案例还有很多。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让正义得以伸张。他始终坚守着自己的执业承诺,以客户利益为首要考量,秉持诚实守信原则,为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而不懈努力。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他将继续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发光发热,为更多的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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