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不仅是中国律师协会和中国法学会的会员,还担任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她多次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评为“优秀法律志愿者”,并被新沂市妇联聘为妇女儿童之家公益律师,创建了“为她解忧妇女微家”。胡琳琳律师执业十年,擅长处理婚姻、经济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案件,经办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件概况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化名)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请求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而王某某(化名)则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诸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并合并审理相关案件。双方争议焦点借款金额及利息计算问题王某某(化名)认为一审法院在利息计算上存在重复计算和认定错误的问题。例如,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利息计算存在重复,且借条约定月息2%,一审却按3%计算。同时,被上诉人提供的过期登记证书经营范围无高息放贷业务,涉案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此外,部分借条为利息条,借款未实际发生,被上诉人也未举证其实际收到借款。借款还款情况争议对于借款还款情况,双方存在较大分歧。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详细列出了王某某(化名)的还款时间和金额,称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2015年12月31日之前的利息已全部结清,且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本金已于2014年2月13日偿还。而王某某(化名)则辩称还款数额与对方陈述相差不大,但时间不一致,且部分还款无收据,同时认为自己偿还的利息已超出,应抵扣本金。一审法院审理情况借款数额认定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2月17日借款30万元已偿还,其他借款包括2013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2013年3月8日借款5万元等,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对于王某某(化名)称部分借款为利息的辩解,因未提供证据,法院未予采纳。借款偿还情况认定根据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的入账明细,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其中包括30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107100元,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对应的利息为325550元。对于王某某(化名)按实际借款227200元计算利息的辩解,法院未予支持。款项支付标准认定经测算,借款约定月利率为3%,截至2015年12月31日,各笔借款产生的利息共计328190元,王某某(化名)偿还的32555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借据及责任认定一审法院采纳了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关于81270元借据系451500元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利息的意见。同时,因借据及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为王某某(化名)个人,且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未支持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结果借款合同效力判定二审法院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向非社员即不特定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其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出借款项数额认定对于双方无争议的借款,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借款,因上诉人抗辩未实际交付不符合常理,且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有出借能力,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446700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还款及欠款数额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上诉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截至2016年2月13日,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认可王某某(化名)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经核算,扣除30万元借款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18706元,剩余414600元应认定为偿还涉案八笔借款的还款。再扣除八笔借款截至2016年2月13日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55819元,剩余358781元冲抵借款本金后,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完毕,其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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