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丽律师,2012年投身法律服务行业,现就职于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实践,在合同纠纷处理领域积累了出色的专业能力。以下将详细介绍她所经办的某物流公司诉某贸易公司、赵某(化名)等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件缘起原告某物流公司提起诉讼,某贸易公司成为被告,该公司是一家主营日用品销售的企业,第三人赵某(化名)为公司监事,名下拥有多家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因日用品主要通过赵某(化名)名下的多个网上店铺销售,对快递服务需求极大。赵某(化名)找到从事快递业务的第三人顾某(化名),顾某(化名)又找来原告某物流公司实际收发货。后来,原告向顾某(化名)索要欠付的快递费无果,便将某贸易公司告上法庭。深入分析证据张艳丽律师接受被告某贸易公司委托后,对原告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细致研究。发现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付款责任的主要依据是被告曾向原告支付70万元快递费的转账记录、原告向被告开具110万元发票的记录,以及原告与被告员工在同一个微信群和QQ群里沟通收发货及退件售后处理问题的聊天记录,除此之外并无其他有力证据。追加第三人并阐述观点张律师申请法庭追加了第三人赵某(化名)和顾某(化名),并且同时代理赵某(化名)。她认为,本案本质是两个第三人个人之间的交易。从两个第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收付款大多通过私人账户进行,下单、结算也由两个第三人直接沟通。被告给原告的转账记录及原告给被告开具的发票,是因为被告年底需要发票冲抵成本,作为被告实际负责人的赵某(化名)向第三人顾某(化名)提出开票要求,顾某(化名)提供原告账户信息后,被告才按要求转账。此外,即便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在同一个群里,也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服务合同关系,这只是顾某(化名)为便捷处理快递收发货问题,将双方工作人员拉到一个群里以便沟通。结合两个第三人的聊天记录及当庭陈述可知,赵某(化名)已将其名下网店所涉的全部快递费交给了顾某(化名),还有大额预付款在顾某(化名)处,不存在欠款情况。所以,原告主张的付款对象错误,贸易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第三人赵某(化名)也不存在未付快递费,法院应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结果面对张艳丽律师严谨的分析和有力的论证,原告经过权衡,最终撤回了本案的起诉。值得注意的是,该物流公司曾三次以不同理由反复起诉张律师代理的被告某贸易公司或监事赵某(化名),每次都是多次开庭后,因自觉胜诉无望而撤诉。在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张艳丽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精准分析和清晰的逻辑论证,成功为被告某贸易公司和第三人赵某(化名)化解了法律风险,展现了她在合同纠纷处理方面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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